定向增发潜在发行对象并非均需回避表决
[□本报记者 周翀 何军] 2006-07-05 00:00

 

  编者按:

  自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非公开发行以其独特的优点赢得了上市公司的青睐,成为再融资的主要形式。与此同时,这一新鲜事物在实施过程中,广大投资者也碰到了一些疑惑的现象和问题。为此,本报自今日起推出“非公开发行释疑系列报道”,专门约请了权威部门的专业人士给投资者释疑解惑。

  □本报记者 周翀 何军

  

  针对非公开发行表决时潜在发行对象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相关专业人士日 前给出了明确的法理解释和答复。

  该人士表示,在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告阶段,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确定发行对象和最终发行价格,在非公开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同意后,市场上所有对非公开发行感兴趣的机构都可以根据公告参与申购,最后由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择优选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方案表决时,参与表决的股东根本就不确定自己会不会成为发行对象,因此也就不存在回避表决的必要性。即使召开股东大会时,有的机构已经初步确定了投资意向,甚至向上市公司提交了认股意向书,成为潜在发行对象,这些对象也可能因为随后的种种原因最终放弃或者未被上市公司选中。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潜在发行对象表决时都没有回避的理由。

  该人士透露,遵照监管部门的试行要求,在监管部门出具核准书之后,发行人必须对参与申购的新老股东进行簿记建档,累计投标,也就是再次询价。这个询价过程是敞开的,凡是感兴趣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询价、参与申购,在此基础上,发行人根据价格优先、申购数量优先(多申购则优先)、上下游战略客户(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优先、老股东优先的原则,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该人士认为,目前也有部分公司在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告阶段就确定了全部或者部分发行对象(主要是在向大股东、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情形下),且发行对象的名单和认购价格均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这才属于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对象必须回避表决的情况。

  目前市场上有人误认为部分获得配售的机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提前回避表决,是不够了解非公开发行的程序,没有区分不同情况下回避的必要性。

  从目前已经公布发行结果的G天威、G苏宁看,两家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都没有确定发行对象和最终价格。在此过程中,很多机构纷纷提出申请,G天威最终从20多家申购的机构中选出10家为发行对象,包括大股东、基金、QFII、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和一般机构;苏宁最终从40多家中选出7家为发行对象,均为证券投资基金。而且通过询价,发行价格均大幅高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发行底价。

  上述人士还认为,从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潜在发行对象不回避表决才符合法理。就G天威而言,如果要求提前回避,会造成所有希望参与申购的基金、机构股东都因为担心失去这次认购机会而回避表决,最终很可能形成机构股东都不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局面,如果此时一个持有10万股股票的小股东来投反对票,“四两拨千斤”,非公开发行方案就很可能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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