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融资或将再上“紧箍咒”
[□实习记者 于祥明] 2006-07-05 00:00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呼之欲出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或将再上“紧箍咒”

  □实习记者 于祥明

  

  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内部获悉,土地储备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在拟定,土地收购储备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相应的权责利关系有望得到明确,而目前在各地方城市普遍存在的“土地融资”或将受到明确限制。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各地方正在针对土地储备改革进行调研和收集建议,预计在两个月后上报国土资源 部,讨论后形成草案。

  “预计管理办法最终会给‘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定位’有一个明确说法。”浙江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所欧阳安蛟教授向上海证券报表示。自1996年上海市成立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之后,土地储备机构作为调控土地市场的有力工具,在各地纷纷建立,目前全国已累计成立2000多家。但是,“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定位”却始终没有明晰,这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现实中,土地储备机构一个重要的职能是融资。很多土地储备机构通过以政府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贷款或得到授信额度的贷款。由于这种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很低,因此得到了各银行的青睐。

  然而,由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定位不明晰,导致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性质(即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无法明晰。一些专家甚至认为,我国当前最主要三大类房地产信贷(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土地储备抵押贷款风险最大。

  正是出于控制风险的原因,分析人士指出,在“国六条”出台后,中国银监会召集主要商业银行负责人召开通报会议时,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特别指出,商业银行要停止与各地政府签订授信合作协议,对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念起“紧箍咒”。

  然而,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巨额资金支持,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此种贷款被从严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也面临着融资问题。

  因此,完全叫停土地融资或许不现实。“而且从法律层面讲,国土资源部单一政策也没有如此权限,还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协调。”欧阳安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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