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多层次法律机制形成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05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细观此次《刑法》修正工作可发现,《刑法》修正注重与《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工作相衔接,三部法律同步修改,统筹考虑;也注重与国务院的政策措施相协调,将政策措施法律化,并设定刑事责任保障其实施。

  构建完整法律责任体系

  在《刑法》修正期间,立法机关对《公司法》、《证券法》进行全面修订,国务院先后批转《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案》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上述民商法律及国务院 政策措施的精神,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正因此,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得以进一步健全,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

  三法同步修改,为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以“掏空”上市公司为例:事前防范措施包括投资或者担保事项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遵守有关限额的规定。

  事中制约措施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对有瑕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享有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权利。

  事后制裁的措施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作虚假陈述的,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设定了制裁“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链条的最后一环,从而构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有效阻吓犯罪行为发生。《刑法修正案(六)》一方面将实践中欠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某些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期和罚金幅度,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使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充分发挥刑法的最后法和保障法作用,有力地打击和遏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同时,刑法修正案(六)提供了加强监管的有力武器,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配合的有效性,增强执法效能,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规制机能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以及调整、规范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刑事立法也同样面临这一挑战。现行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诸多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已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缺陷与不足,某些规定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这次修正刑法,正视当前证券监管实践中最重大、最迫切、最棘手的难题,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将为证券期货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顺应国际化潮流

  应该说,刑法修正案(六)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若干具体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对象类型、危害行为种类、刑事处罚幅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法的适用效率和效益,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自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来,加强对上市公司、金融领域的法律调控,加重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成为各国立法的主要趋势,《刑法》的修正也顺应了这一国际化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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