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见成效 证券公司行业风险充分释放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7-06 00:00

 

  各证券公司表示将加强制度建设防范违法行为发生 本报记者 史丽 摄
  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六)及《公司法》、《证券法》三部法律与正在制定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将共同构成整个证券公司行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在昨天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召开的部分证券公司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上,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六)及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三部法律与正在制定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将共同构成整个证券公司行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刑法在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扩大

  该负责人说,本次刑法修正案(六)关于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受托义务,挪用客户信托或者委托财产行为的规定,为保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有效遏止挪用客户资产情况的普遍发生,对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六)对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将实践中缺乏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挪用行为界定为犯罪,扩大了刑法在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

  证监会将做好配套工作落实刑法修正案(六)

  他指出,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将在未来一个时期坚决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精神,努力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配合刑法修正案(六),结合监管实际,协助有关机关修改《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二是坚决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六),严格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三是以刑法修正案(六)的发布为契机,巩固综合治理成果,强化证券公司保护客户资产安全、守法经营的意识。

  来自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证券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业内代表重点围绕如何不断增强证券公司的合法守规经营意识展开了热烈讨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本次刑法修正案的相关精神,密切结合证券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履行对客户的忠实义务和受托义务,加强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健康发展托管业务;二是明确区分合法的新型市场交易行为与非法的操纵市场行为,坚决杜绝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三是督促、协助上市公司依法规范经营、履行对投资者的法定义务;四是加强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做好法定信息披露工作;五是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员工守法意识;六是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从制度、源头上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七是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对证券公司内部的犯罪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将案件发生率降到最低。

  证券公司违规现象大幅下降

  据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介绍,目前,证券公司的底数已基本清晰,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已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全行业历史遗留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违规理财、账外经营、国债回购等余额比2003年底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前全面大幅下降,证券公司的违规现象得以遏制,行业风险得到了充分释放,客户资产的安全度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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