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股公司以股抵债定价标准尚欠统一
[□本报记者 张喜玉] 2006-07-06 00:00

 

  □本报记者 张喜玉

  

  证监会在今年5月底发布的《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中,要求G股公司“以股抵债”价格应符合市场化原则,比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价按照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确定。

  但从《指引》发布后的实例来看,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价格标准仍不统一。“首吃螃蟹”的G东宝遵照《指引》要求采取了市价标准,而昨日公布以股抵债草案的G石热电,采用的则是基于收益法的 股份评估值。

  G石热电昨日公布的组合清欠草案中,拟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占款额中的近1.6亿元。以股抵债股份的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北京京都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估值报告书,采用收益法对抵债股份进行了评估。报告书认为,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G石热电股份的评估价值为3.56 元/股。在综合考虑了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后(截至2005年12月31日,G石热电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3.60 元),以股抵债价格最终确定为该值,抵债股数约合4474万股。

  而在6月20日公布以股抵债方案的G东宝则按照《指引》标准,以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3.96元/股作为以股抵债的价格(截至2005年12月31日,G东宝每股净资产为3.99 元),抵偿债务总额7687.85万元,冲抵股份数1900万股。

  与G东宝模式相比,G石热电的抵债股价虽与每股净资产接近,却显著高于公司A股均价。从二级市场来看,G石热电股价在近一年的多数交易日内都在公司净资产值之下运行。昨日收盘价为3.05元。从道理上讲,对拟以股抵债的大股东来说,显然每股定价越高,大股东拿出的股权就会越少,也就更“划算”。比如说G石热电若以3.05元/股的价格抵债,则抵债股数约折合5222万股,较目前方案多了600万股。因此,与市值均价和净资产值差距不大的G东宝相比,市净率较低的G石热电若采用市价标准就有些“吃亏”。

  对于公司以股抵债价格采用评估值标准而非市价的原因,G石热电工作人员称,公司股改实施前就已经制定了包括以股抵债在内的清欠方案。此次以股抵债草案虽然是初次披露,但相关内容早在股改实施前已经确定,所以应不受《指引》约束。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除了《指引》对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股份定价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外,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定价在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以每股净资产定价、以股改完成后若干时日后的股票均价定价、或以评估值定价的例子都不少。但粗略比较就可发现,在近来清欠中采用以股抵债方案的上市公司,在定价时往往“就高不就低”,倾向于选取与己有利的定价标准,这势必对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针对这种问题,业内人士建议,除了呼吁中小股东要借助股东大会等自治手段来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股抵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外,相关部门也可以在定价原则中鼓励“孰低”原则,以较低的定价来体现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欠款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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