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2006-07-06 00:00

 

  股票简称:桂东电力            股票代码:600310         编号:临2006-1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6月21日,本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正式 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化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中恒”)返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日前,南宁中院将《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09、110号送达本公司,同意受理该诉讼请求。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6年6月2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西南宁市

  4、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本公司时间:2006年7月5日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昌伟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文 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元军 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葆源 职务:董事长

  2、本次诉讼的起因:

  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2月19日、2004年10月8日与河池化工、梧州中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河池化工、梧州中恒分别将其持有的国海证券5%及7.5%的股权转让与原告(本公司),转让总价款分别为人民币4680万元和6720万元。原告(本公司)按照协议已将转让款4680万元和3500万元分别支付给河池化工、梧州中恒。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05年5月18日以(2005)机构部部函186号作出“不同意原、被告之间股权变更申请”的批复。原告在收到批复后,于2005年5月27日分别通知被告,终止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原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被告于2005年6月5日前返还原告已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然而,被告自收到该通知至今仍未返还前述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

  3、本次诉讼的依据及请求:

  (1)关于河池化工。原告认为,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的批复,意味着双方协议所确定的股权变更过户无法办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被告理应在收到原告之通知无法执行协议后三日内退还已付款项。而作为上市公司的被告已在上述批复下达后发布公告,称“股权转让协议将无法履行”,即是说,被告明知该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且已收到原告之要求退款的通知,而拒不退还转让款。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应支付其占用原告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因此,本公司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190998.4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关于梧州中恒。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之自动终止之事由之一———“中国证监会不予批准”出现,即意味着双方协议应自动终止,即证监会上述批复发布之日起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已自动终止,被告理应按协议规定,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被告拒不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公司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3092695.8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诉讼进展

  南宁中院已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上述诉讼,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对公司的影响有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1、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09、110号;

  2、民事起诉状;

  3、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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