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企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被列入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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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投资监管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央企在境内的三类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受到国资委监管并报国资委备案,而金融类投资活动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涉及面广,《办法》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范围为企业最主要、最常见的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而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也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办法》明确指出,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该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投资规模应该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根据《办法》,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主要是事前通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追加项目和重大事项的报告,掌握企业投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事中通过投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存在共性或倾向性问题并加以必要的指导;事后通过投资项目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等。
据悉,《办法》是国资委针对目前中央企业现状而制定的,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