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 规范“四金”个税政策
[□本报记者 于兵兵] 2006-07-07 00:00

 

  □本报记者 于兵兵

  

  备受各界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底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通知,对“四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媒体报道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将由8%调高至12%”属误读,通知并未提及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特别指出,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财政部、税务总局

  规范“四金”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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