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调整券商变更股权行政许可事项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07 00:00

 

  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应报证监会审批

  □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凡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或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证监会审批。

  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证券公 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证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并就以下问题作出说明:股权变更的情况;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通知》要求,券商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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