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票坐票同价案原告难得公正
[□林江枰] 2006-07-07 00:00

 

  □林江枰

  

  由于认为列车的有座车票与无座车票价钱相同这一规定不合理,江西乘客丁昌祥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5元人民币。今年年初,丁昌祥花108元购买了一张北京西至郑州的站票,价格与坐票相同。丁昌祥认为,站票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票价应该低于坐票价格的20%至40%才算合理。而且,《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并没有对火车的无座票价进行规定,北京铁路局按照有座车票的价格出售无座车票没有法 律依据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但是,等待丁昌祥的只能是败诉,因为此案是由铁路法院审理的,铁路法院归铁路部门管辖,这就注定了公民状告铁路部门是不可能胜诉的。事实上,在已往公民状告铁路部门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以铁路部门胜诉而告终。铁路法院的存在,在事实上成为铁道系统自我保护的工具。铁路这一垄断系统,由于铁路法院的存在,变得更加坚不可摧。

  针对此案,铁路法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已经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铁路法院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如果有人贪图便宜在能买到坐票的情况下还买站票,就会形成站票也可享受座位的情形,这是不公平的。另外,乘客站立时,体重不变化,因此火车营运成本是一样的。无座票减价操作困难,与铁路部门提供无座票分流客流的初衷相违背。言外之意,铁路法院支持站票坐票同价。

  面对新闻媒体,在审判未了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如此鲜明地站在被告的立场上,委实令人吃惊。问题是,铁路法院的说法经不起推敲。铁路部门都是在坐票卖完的时候才卖站票,怎么可能出现“有人贪图便宜在能买到坐票的情况下还买站票”的事情呢?

  对于铁路法院的倾向性,丁昌祥自己也非常担忧。法院开庭后,丁昌祥的代理律师就提出,铁路局与铁路法院有隶属关系,要求换人审理,但审判长对此要求予以驳回。丁昌祥的代理律师之一李苏滨称:“我们一定要求铁路法院的法官回避,只要是铁路法院的法官,换成谁我们都要求回避,除非从其他法院借调法官。”

  但是,目前,丁昌祥及其代理律师除了接受铁路法院的审判,别无选择,因为他们要求审判长回避,触动了铁路法院存在的基础,除非铁路法院取缔,他们的要求不可能被满足。

  事实上,早在2001年6月,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强调,铁路法院必须与铁路部门分离,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32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据3月13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代表们阐明了五个理由。第一个理由就是,部门、企业管理法院违反宪法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而铁道部等部门管辖法院,不利于克服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直接破坏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有媒体评论说:铁路法院不是“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准则公正办案,而主要是维护‘铁路运输’的利益。”只有早日取消铁路法院,丁昌祥们才能得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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