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律状告*ST炎黄有点悬
[□本报记者 田露] 2006-07-07 00:00

 

  □本报记者 田露

  

  3年前通过拍卖获得*ST炎黄5万股法人股的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仅是*ST炎黄的一名小股东。不过,日前以法人股股东的身份起诉*ST炎黄虚假陈述,在全国尚属首例。不管诉讼结果如何,这一举动则预示着中小股东维权意识新的觉醒。

  记者昨日就此事联系了上海国律有关人士,遗憾的是,对方声称要等公司领导批示后方可接受采访。    

  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维权之事并不鲜见,前不 久就有一起小股东告赢*ST托普,并获法院判决赔偿5万元的实例。他们大多是依据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作为法人股股东,上海国律可否也依据上述规定,以*ST炎黄虚假陈述导致损失为由,起诉索赔呢?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高院规定的相关条款来看,该规定本来定位就是着力于维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所以,法人股股东要应用它来进行维权并不太合适。但他表示,不排除上海国律援引其他法律依据的可能,如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根据规定,高院支持的相关民事诉讼,投资人是在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的交易。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或在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都不在高院规定可支持的民事诉讼范围内。由此,上海国律通过拍卖获得的*ST炎黄股份,并不在高院规定适用的范围。此外,高院规定支持的民事诉讼的前提之一,就是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获中国证监会、国家财政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罚。但*ST炎黄虽然于2004年中期曾遭深交所公开谴责,但中国证监会自2005年9月起对*ST炎黄的立案调查,至今还未有结果。由此来看,上海国律要告*ST炎黄虚假陈述,恐怕还有点悬。

  不过陈荣指出,上海国律挺身而出状告*ST炎黄,至少表明在全流通的市场格局下,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开始关注他们手中资产的升值、保值或是贬值问题。而未来环境下,由于同股同权,不光是小股东,各大股东都会开始关注与他们利益相关的上市公司所有动向。一旦因为上市公司不规范操作而导致资产受损,各大股东同样会加入到法律维权的队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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