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结果暨方案调整的公告
[] 2006-07-07 00:00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06-016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结果暨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 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0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中国玻纤董事会于2006年6月30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及收发传真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1、对价安排的形式与数量

  原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及现金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根据本方案:

  (1)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支付28,492,800 股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11,948,169元现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振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6,622,134元现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1,260,688元现金,总计送出19,830,991元现金。

  流通股股东共获得28,492,800股股份及19,830,991元现金,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股份和1.3920元现金。将现金对价折算成送股的方式后,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2.3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及现金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根据本方案:

  (1)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支付28,492,800 股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30,042,096.00元现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振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16,650,480.00元现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3,169,824.00元现金,总计送出49,862,400.00元现金。

  流通股股东共获得28,492,800股股份及49,862,400.00元现金,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股份和3.50元现金。将现金对价折算成送股的方式后,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2.75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方案中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在中国玻纤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预测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保荐机构认为:中国玻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流通股东对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雷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上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阶段所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国有股管理通知》、《审核程序通知》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调整方案,公司独立董事需出具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经公司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四、独立董事的补充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之独立意见函》,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6年6月30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应广大投资者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表明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并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合上述意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作了相应修订。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7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修改稿。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6日

  附件:

  1、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雷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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