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鞍山科技大学(以下简称:鞍山科大)诉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教育)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24日,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关于合作创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校址选在鞍山市千山中路200号。协议生效后,成都教 育未按协议约定投入全部资金及办学所需的土地、基建、教学科研设施、宿舍及其它辅助设施等,使学院无法达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办学标准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鞍山科大据此向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之间签订的《关于合作创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解除;2、请求依法确认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之间合作关系解除后,成都教育在鞍山科大信息技术学院的股东资格自然丧失;3、成都教育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详情请见2006年6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2006年7月6日,本公司收到成都教育传真的鞍仲裁字(2006)16号《裁决书》。鞍山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1、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间《关于合作创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的解除合法有效;
2、成都教育在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股东资格丧失;
3、本案仲裁费1000元,由成都教育承担。
三、备查文件
1、鞍山仲裁委员会鞍仲裁字(2006)16号《裁决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60529)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