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公告编号:临2006—1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0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 日:2006年7月10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7月11日。
5、2006年7月1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7月11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1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金路集团”变更为“G金路”,股票代码“000510”保持不变。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公告刊登在2006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
1、对价方案: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0股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77,446,206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得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对价安排执行情况如下:
注:因无法联系,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蛇口旭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蛇口利宝贸易公司和深圳合丰实业发展股份公司应支付的对价由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深圳市蛇口旭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丰实业发展股份公司和蛇口利宝贸易公司所持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方偿还其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获得其同意。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遵守上述法定承诺外,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特别承诺如下:
所持有的金路集团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项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二十四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且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日前九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200%即4.86元/股,如金路集团在上述期间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则出售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
若有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的卖出交易,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公司所有。
在金路集团2006年和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将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如下利润分配议案:当年利润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4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对价安排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2006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单位: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G为金路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首个交易日;
注2:汉龙实业和德阳国资承诺的限售条件:G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G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且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日前九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200%即4.86元/股;
注3:G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因无法联系,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蛇口旭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蛇口利宝贸易公司和深圳合丰实业发展股份公司应支付的对价由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深圳市蛇口旭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丰实业发展股份公司和蛇口利宝贸易公司所持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方偿还其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获得其同意。
七、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人:彭朗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金路大厦11楼
热线电话:0838-2207936 0838-2204710-8028
传真:0838-2207936
电子信箱:penglang0838@163.com
公司网站:http://www.jinlugroup.cn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org.cn
八、备查文件
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OO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