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2006-07-07 00:0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7月10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7月11日。

  5、2006年7月11日,原非流 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7月11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1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简称由“华联股份”变为“G京华联”,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7月3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股对价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18,900,000股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得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华联股份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华联股份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上述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华联股份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如在上述期限内有违反承诺的行为,非流通股股东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的所得资金全额划入华联股份账户内,归华联股份所有。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华联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声明

  华联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五、对价股份安排实施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1股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G为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八、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九、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5层

  邮政编码:100037

  联 系 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电话:010-68365030、010-68341188-6301

  传    真:010-68365030

  十、备查文件

  1、《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06-031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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