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金融合作 农民难以致富
[□李昌平] 2006-07-08 00:00

 

  □李昌平

  

  最近,我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第二稿,极为失望。第二稿的总则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开始,我还以为是起草者粗心而忘记了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后对照看第一稿,发现第一稿是包括农民金融合作权利的。为什么不给农民经济组织的金融合作权利呢?有关立法参与者给我的回答是,金融部门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金融风险。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农村和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如果小农没有金融合作的权利,其它合作是很难有效开展的,甚至,没有金融合作的农民组织基本上都会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更难强大起来。如同属小农经济社会的台湾、日本和南韩,都是把农村的金融改革作为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假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会(协)没有“农信部”,是很难想象农会(协)会有很大作为的。“农信部”的利息收入是农民组织的财政基础,“农信部”是农民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基础,“农信部”是实现农民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的基础保障,“农信部”是农民劳动合作、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营销合作、财产合作、抗灾合作等等合作和内部结算的平台。可以说,金融合作的权利,是传统“小农”转变为有组织的“现代小农”的核心要素。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但效果非常不理想。不仅如此,基层农民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适应力”在不断下降,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正是因为农村金融是非农民垄断的,农民无法通过金融的功能实现对农村各种资源整合,获取家庭农业生产之外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非农化的收益。现在农村出现的许多问题,实际上是“垄断金融资本”和“私人工商业资本”对小农进行剥夺。不保护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不仅农村金融会非农化,农村产业化也会非农化。纵容金融资本和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的剥夺,最终的结果将会是小农破产。最近15年来,假如没有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打工收入补贴“家庭经营”,我国绝大多数的小农早就破产了,“农业真危险”早就不幸言中了。如果我们继续让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维持小农,城市化何以实现?如果农民工工资不补贴小农,小农何以生存?也许有人会说,就是要让小农破产,以达到减少农民的目的。假如城市和发达地区每年能够提供3000万个就业岗位,并让农民工进入社保体系,这个想法也许不错。问题是在小农不破产的情况下,每年自然新增的1300万劳动力都难以消化!

  事实上,中国民间金融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农民的第一个资金合作社至今有100年的历史了。农民金融合作真的会危及“金融安全”吗?我考察过数十个由学者和国际机构帮助建立的农民组织和社区金融合作社(包括社区发展基金会),具有相对于正规银行和官办农村信用社的三大优势:一是信息对称,二是管理民主,三是成本较低。有这三大相对优势,危及“金融安全”之说,纯属无稽之谈。农民组织合作金融会危及“金融安全”?非农民办金融、甚至让外国人办金融,大银行每年数以百亿计的坏帐赖帐呆帐死帐不危及“金融安全”,咱们小农搞点资金合作社就有安全问题了,这是“只许强势集团放火,不许弱势人群点灯”的逻辑。也许会有人翻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老帐。我过去在乡镇当书记多年,对90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的一些问题深有体会。我认为出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乡镇政府财政危机转嫁给了基金会,而乡镇财政危机是中央和省市财权上收,事权下压造成的;2、不是真正的合作基金会,与农民没有关系,更谈不上民主管理,就是一个官办的准政府“老鼠会”;3、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和监管主体。

  最近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特别强调鼓励农民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立法者应该认真学习中央最近两年的一号文件,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法者更应该学习《宪法》,维护宪法赋予农民的同等发展权利。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我建议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让小农组织起来,成为有企业家精神的现代小农,让组织起来的农民充分分享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和营销、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营销、农民土地等产权证券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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