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G舜天 编号:临2006-022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董事会公告涉及以下两方当事人:
1、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汉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贵宏,住所:无锡市中山路 278号中发大厦9楼,该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由本公司及叶贵宏等4位自然人合计5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
2、南京云海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小明,住所:南京市溧水县晶桥集镇,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425.5555万元,由梅小明等26位自然人、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海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计29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
公司未发现舜天汉唐公司和云海金属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云海金属公司资产状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舜天汉唐公司资产状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于2006年4月15日披露临2006-014号《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2006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C41版、《中国证券报》C01版),该临时公告载明以下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舜天汉唐公司为云海金属公司向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的1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5年11月18日至2006年11月15日。2006年6月27日,云海金属公司向交通银行部分提前还款1000万元人民币,尚余3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6年11月15日,舜天汉唐公司仍需对云海金属公司上述3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6年5月25日,舜天汉唐公司和云海金属公司签订互保协议,该互保协议载明:双方同意互相为对方在协议签定后六个月内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各方的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保证合同的约定,不得变更贷款用途。
2006年6月27日,云海金属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编号为2006年授字第210616230号《授信协议》,由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在2006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7日的授信期间内,向云海金属公司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单项授信额度。
2006年6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舜天汉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决议为云海金属公司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就上述2006年授字第210616230号《授信协议》签署2006年保字第210616230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舜天汉唐公司愿意为云海金属公司在上述第210616230号《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的每笔贷款或其它融资或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受让的应收帐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2006年6月28日,云海金属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编号为2006年贷字第110616330号《借款合同》,由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向云海金属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8日。舜天汉唐公司始对云海金属公司上述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云海金属公司已为舜天汉唐公司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的1500万元人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舜天汉唐公司累计为云海金属公司的2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
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回单);
2、舜天汉唐公司和云海金属公司关于互保的《协议书》;
3、招商银行2006年授字第210616230号授信协议;
4、招商银行2006年保字第210616230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招商银行2006年贷字第110616330号借款合同;
6、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7、中信银行(2006)银贷字第06024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
8、中信银行(2006)银保字第060249号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