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交易所在贯彻新法中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 徐明] 2006-07-10 0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 徐明

  对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本人有以下三点体会。

  第一,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需要发挥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整体性作用。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看,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部分。一段时间以来,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缺乏应有的配合和衔 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原理有差异,功能有侧重,但就最终目标而言,都是为了减少违法违规和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预防和惩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发挥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机制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利于打击证券刑事犯罪,对证券市场民事和行政法律的实施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第二,本次刑法修正重点指向长期以来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操作性。

  首先,本次刑法修正,符合强化证券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时代潮流。自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加重证券领域经济犯罪,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已成为多数国家立法的趋势。从内容上看,本次刑法修正借鉴了成熟证券市场刑事立法经验,顺应了强化证券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国际潮流,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

  其次,本次刑法修正,将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突出性问题,作为立法关注和解决的重点。主要是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操纵证券市场等背信行为,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

  再次,本次刑法修正,详细、具体地设定了相关证券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对象类型、危害行为种类、刑事处罚幅度等得到了细化和明确,同原有的刑事法律制度相比,操作性明显增强。

  第三,上证所将发挥自律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一线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的贯彻实施。

  首先,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贯彻实施好新的刑法修正案。一方面,我们会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为及时遏止和惩处“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我们将发挥交易所贴近市场、了解市场的优势,关注并积极研究新形势下证券犯罪的特点和难点,积极提供合理的司法政策建议。

  其次,将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职能,加强一线监管,防范和减少证券犯罪。一是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与两法、新刑法修正案等相配套的规则制度,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机制和程序。二是继续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其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力争“早发现、早提醒、早报告、早处理”;继续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进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定期披露清欠进展情况,对一些清欠困难户,予以重点督查,加大曝光力度。三是加强和改进对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强化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对存在市场操纵嫌疑和其他违规嫌疑的,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四是将新刑法修正案纳入交易所法律宣传和业务培训范围,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水平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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