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召开学习刑法修正案座谈会 (上接A1)
上证所总经理助理徐明发言表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需要发挥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整体性作用。一段时间以来,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缺乏应有的配合和衔接。在两法和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发挥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机制的综合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徐明认为,本 次刑法修正重点指向长期以来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针对性、操作性。他表示,上证所将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强一线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职能,加强一线监管,配合证监会及司法机关查处和惩治“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与会代表们就刑法修正案的法律含义、特征及可操作性,以及司法介入与市场本身的制度建设、综合治理的互补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专家们认为,刑法修正案总结了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相协调,对打击金融犯罪更具可操作性,比如把原来的侧重根据结果定案,以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为立案定刑的前提,改为行为与结果并重,将大大提高司法的效率。来自法院系统的领导和专家结合具体案件的分析,认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下,执法审判常常缺乏法律条文的依据,尤其是违法所得及其数额难以确认和查证,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很大,对犯罪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刑法修正案不仅对证券犯罪的涵盖面更大,具体条文也有所细化,更便于操作。他们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以加强司法部门调查取证的能力。但也有专家认为,对证券市场的严格执法应与保持市场的活力相协调,过度的司法介入对市场的发展可能有不利,建议在保持法律强大的威慑力的同时,避免司法的过度介入。
7月7日上午,深交所召开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地区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学者代表共30余人参加会议。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胡冰在座谈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是继新《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后证券市场又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完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和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虚假信息披露、“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的法律惩治机制。他要求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者一是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和宣传,认真理解刑法修正案的内涵和精神,做到知法懂法;二是要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配套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要注重发挥公司内控机制和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地预防和控制证券犯罪。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明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向纵深推进,证券市场正在迈向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在证券市场重要性日益提高、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今天,刑法修正案的出台适逢其时。他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前期两法宣传学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会员、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和本所员工切实有效地开展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活动,加深理解和认识;二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法修正案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为完善法律体系建言献策;三是要通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与工作流程,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刑法修正案的有效实施。
座谈会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学者代表交流了学习刑法修正案的体会,并对如何理解和落实刑法修正案具体条文畅谈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代表们认为刑法修正案根据证券市场实际,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各类证券犯罪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各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刑法修正案既是打击证券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对规范运作的市场参与者的有力保护。代表们一致表示,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贯彻刑法修正案,将法律条文的要求落实到各项业务和自身的行为中去:一是要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中广泛开展刑法修正案学习和培训活动,积极做好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工作;二是要进一步树立守法经营、合规运作的自觉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警钟长鸣;三是要对照两法及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对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检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