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火速问计 金期所挂牌指日可待
[□本报记者 李佳] 2006-07-10 00:00

 

  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沪深300走势强劲 郭晨凯 制图 徐汇 摄
  □本报记者 李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步入收官阶段。

  “交易所筹备组3日就把7月1日刚刚修订完毕的交易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结算细则下发给我们征求意见,要求我们在5日之前作出反馈,紧接着6日就召开了股指期货合约与规则专场意见征求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现在,交易所筹备组正在对一系列规则制度作最后的修订。按照这样的速度,正式文件很快就能确定。金期所的挂牌就只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东风了。”

  据记者所知,证监会期货部上周已在大连召开会议,讨论定稿《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保证金一般为8%

  “虽然还没最后公布,但是交易规则方面基本修改幅度不会太大了。”上述业内人士说。

  记者了解到股指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可能为6%。不过,一位接近筹备组人士说:“6%是最低标准,报上去的方案是8%,产品设计所有的讨论都围绕着保证金8%的一般情况进行。”

  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交易保证金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15%。

  严格风险管理制度

  除交易保证金适时调整外,在风险管理上,交易所还将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限仓制度方面,对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

  强行平仓制度方面,每天上午节由会员自平,上午节后由交易所强平。当某结算会员的代理账户出现违约时,交易所会冻结自营会员开仓权限,然后把自营会员的多余结算准备金移入代理账户。如果仍然不足于弥补亏损,则强平其自营账户,所释放的资金来补足代理账户亏损。如果不足,则强平代理账户持仓,直到账户保证金余额为正。

  同时,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的熔断价格与涨跌停板幅度。

  大户报告制度方面,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投资者应通过结算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每次最大下单500手

  对于将来股指期货推出后的各方交易主体来说,交易所会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另外,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和取消指令等指令类型。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市价、限价、止损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在有熔断板的情况下,交易指令的报价不能超过熔断板。市价指令、止损指令不参加开盘集合竞价。

  结算采用分层模式

  “在期货公司、券商的佣金分成方面,业内的分歧比较大。这还要待交易所筹备组方面拍板。至于其他交易结算细则上,交易所发布的修订版已经很完备,业内存在异议的也仅是一些细微之处。”前述业内人士说。

  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分层模式,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再对交易会员结算。在金融期货市场的分层结算体系下,结算会员需要对交易会员进行前端控制。

  据记者了解,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留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定在200万元。

  在结算交割上,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最后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每五分钟取样的算术平均价。如果有异常情况,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在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最后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