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索取“赞助费”与抢劫何异
[□珑铭] 2006-07-10 00:00

 

  □珑铭

  

  据7月9日的《新京报》报道,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举行揭牌仪式,有药店举报该局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少则几百,多则上万。该局局长张公民承认收“赞助费”一事,但称缴款都是自愿的,“他们实在挡不住,不存在强制和摊派收费”。

  权力部门以各种借口敛财的做法由来已久。湖南省桃源县一些工商所对工商户收“保护费”的做法,还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与强收“保护费” 相比,索取“赞助费”的做法要“高明”多了,因为它披了件“自愿”的外衣,不容易授人以柄,且能进退自如———倘若败露大不了将钱退还。因而,这种敛财模式成为一些权力部门的首选。

  对比之下不难发现,几乎所有“赞助”、“捐赠”行为,都发生在权力部门与权力所辖对象之间。在这中间,是一个无形的潜规则,即受制于权力的一方,除了屈服于权力其实并没有太多选择的余地,否则,他们可能遭到权力的报复。受制于权力一方的顺从,为权力部门敛财创造了条件。

  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实质就是利用权力寻租,而为此埋单的,最终必然是公众,或者说,公众必然成为权力寻租的最终受害者。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许爱娥坦言:“药品主管部门少数官员腐败正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总源头。”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药监局大肆受理新药申请,在促使部门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成为推动药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全国人民深受其害。

  西安市药监局向医院和药店索取“赞助费”,同样面临着严重后果。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短。在拿了赞助费之后,作为交换,药监局必然要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作出让步,如此,必然损害公众的利益。也正因为这一点,以权谋私的腐败更容易激起公愤,更容易成为引发突发事件的导火索。所以,世界法律健全国家,都严厉规范和监督权力。

  一个掌握公权力的部门,一旦利用公权力谋私而不是为公众服务,必然背离公众的利益,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权力寻租的公开进行,反映出我们在制约和监督权力方面的不足之处。现在的问题是,不少权力部门都可以凭借权力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这说明权力缺少监督并非个别现象,因而,才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执法,以权谋私行为是可以迅速得到遏制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实上,由于涉嫌单位受贿罪,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为制约和监督权力提供了一个思路:以法监督权力乃是屡试不爽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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