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2006-07-10 00:00

 

  股票代码:600345     股票简称:长江通信     编号:公2006016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与协商,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1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7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 tp://www.sse.com.cn)上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尚须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6月30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通过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拜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中的对价安排为:“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可获得3.5股股票,共支付1,890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

  经与流通股股东协商,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将上述对价安排调整为:“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可获得4股股票,共支付2,160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

  除上述调整外,原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3、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作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4、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后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此相关的,保荐人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均已调整。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履行相关公告程序后,可以依法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2006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通过举办网上投资者交流会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在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独立意见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

  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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