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侵权担责要有因果关系
[] 2006-07-11 00:00

 

  周晓同志:

  2002年,我的朋友王女士在某报上看到其所刊登的炒股软件广告后,对此深信不疑,遂花了2万元购买了该软件,并与软件制作者叶某签订了期货操作协议书,最终导致其在期货投资上出现近16万元的亏损。于是,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广告存在虚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此对某报进行了处罚。不久,王女士以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根据广告法让某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王女士起诉某报并无不当。但在庭审中,王女士虽提供了相关报纸,但缺乏已购买该软件的证据,故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王女士与叶某之间的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某报不具有约束力,故王女士要求某报承担期货损失已超出了某报发布广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05年11月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请求。

  请问,王女士还有继续申诉的必要吗?

  上海 赵女士

  

  赵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如果某报发布的炒股软件广告确系虚假广告、该广告发布行为致使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某报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报如果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作为广告发布者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但是,某报虽曾发布过炒股软件广告,部分广告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违法广告,但广告中并未含有叶某将接受委托代理期货操作、如有亏损将负责弥补的内容,王女士所述委托叶某操作期货的行为实际上系其自主行为,并未受到某报所刊登广告的影响,故王女士发生的期货买卖损失不能认定系因某报发布的违法广告所造成,违法行为与损害赔偿之间无因果关系。而且,王女士主张的因购买炒股软件而发生的损失2万元,因其仅提供了邮政包裹纸盒和光盘,并未提供付款凭证,故不能证明王女士实际支付了上述款项,其该项主张也不能为法院所采信。王女士诉称,其按照某报发布的广告中所留的联系方式与叶某取得了联系并见了面,经协商后她与叶某签订了协议书,所以,王女士现以某报不能提供叶某的真实姓名、地址为由,要求某报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理由不足。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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