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可投资期市基本定局
[□本报记者 刘意] 2006-07-11 00:00

 

  待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还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

  □本报记者 刘意

  

  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以及国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基本成定局。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显示: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已基本成型,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后,将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草案说明,原先之所以限制相关资金进入期货市场,是出于当时清理整顿的需要而采取的非市场化行政管制手段。随着清理整顿的结束和期货市场步入正轨,有必要在进一步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入市限制,草案正是体现了这个要求。

  除了可能适当放宽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外,草案删除了现行条例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草案还改变了现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性规定(即具体到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总量的做法),只是框架性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草案为金融衍生品发展预留了空间。草案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同时适当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草案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期货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期货经纪、期货结算、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经纪、期货咨询和培训,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并且认定“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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