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壬基酚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 2006-07-11 00:00

 

  □本报记者 薛黎

  

  商务部10日发布公告,初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是于2005年11月1日收到黑龙江石油化工厂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的,随即于12月29日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现已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 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07%-20.38%)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壬基酚产品是一种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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