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 2006-07-11 00:00

 

  证券代码:A 600689 B 900922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2006--02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2、公司将在报商务部批准后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6年7月11日后公司A股股票继续停牌。

  3、公司股票复牌的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7月6日-2006年7月10日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肇嘉浜路212号上海明珠大饭店5楼明珠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倪志华女士

  6、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802人,代表股份89022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9%。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79496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3%,占参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总数89.30%;

  2、A股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84人,代表股份9526020 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9%,占公司总股本的6.26%,占公司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总数10.7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46 人,代表股份1089920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1.59%,占公司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总数为1.22%(包含委托董事会投票的11 人,代表股份911923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338人,代表股份8436100    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31%,占公司总股本的5.54%,占公司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总数为9.4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和嘉宾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90968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

  反对1562231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

  弃权69252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2、A股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94537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A股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7%;

  反对1562231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A股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

  弃权69252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A股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

  3、表决结果:通过。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A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苏景滨                 292000         同意

  2             孟 钧                 281232         同意

  3             张维义                 238691         同意

  4             王俊杰         210000         同意

  5             王 娟         185247         同意

  6             卡晓凤         170000         同意

  7                韩 萍         147900         同意

  8             纪维松         144102         同意

  9             夏重杰         127200         同意

  10             阎勇智        118900         同意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规范意见》、《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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