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石化冠德之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 2006-07-11 00:00

 

  证券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06-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石化冠德之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石化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石化及 中石化冠德各自之董事会公布(a)根据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投资已同意有条件从广石化总厂收购华德之30%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94亿元(大约港币5.71亿元);及(b)根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华德已同意向中国石化有条件出售冠德油站公司之90%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53亿元(大约港币1.47亿元)。

  中国石化与中冠安泰订立中冠安泰协议,据此中冠安泰将按现金代价人民币17,000,000元(约16,300,000港元)转让其于冠德油站公司10%股权予中国石化。

  交易各方概述

  中石化集团公司为(a)中国石化之控股股东(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1.23%);(b)广石化总厂注册资本之最终持有人;及(c)中石化冠德之最终控股股东(通过中国石化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2.34% )。华德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70%股权由中石化冠德(通过冠德投资)间接持有,而30%股权则由广石化总厂持有。冠德油站公司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90%股权由华德持有,而10%股权则由广石化总厂(通过中冠安泰)间接持有。

  上海上市规则对中国石化而言

  本公告是根据上海上市规则15.1的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相同的信息。

  香港上市规则对中国石化而言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石化集团公司、广石化总厂及华德各自为中国石化之关联人士。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及中冠安泰协议构成中国石化之关联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条,此等交易只须受该条下所载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所规限。

  香港上市规则对中石化冠德而言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及广石化总厂各自为中石化冠德之关联人士。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构成中石化冠德之关联交易。华德股权收购之一个百分比比率超逾25%但低于100%。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若干百分比比率超逾5%但全部百分比比率合共低于2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8及第14.24条,此等交易构成主要及关联交易,并须待中石化冠德之独立股东批准,始可作实。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士将于就批准此等交易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及冠德油站公司出售协议须待获中石化冠德独立股东同时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始可作实。

  中石化冠德的通函

  中石化冠德将刊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华德股权收购、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其它详情、中石化冠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之通函并于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中石化冠德之股东。

  

  A. 日期为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之华德股权收购协议

  订约各方

  (1) 广石化总厂作为卖方

  (2) 冠德投资作为买方

  将予转让之资产

  华德30%的股权

  代价

  收购之代价为人民币5.94亿元(约5.71亿港元)。代价之金额经订约各方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商业磋商后,并参考(1)按照香港公认的会计原则(「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就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编制的华德的经审核财务资料及华德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资产净值,及(2)由广石化总厂聘任的一家中国独立评估师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重置成本法作出之估值报告有关华德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资产净值人民币18.08亿元(约17.38亿港元)(有关评估师行为中国政府指定可作出国有资产估值的评估师行);及(3)华德稳定及可观的盈利记录及增长潜力后厘定。

  根据支付予广石化总厂之代价人民币5.94亿元(约5.71亿港元),中石化冠德就交易已付之溢价为(1)倘根据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及按照备考基准,犹如交易已分别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已经完成,分别为1.26亿港元及1.154亿港元;及(2)倘根据中国独立估值师行进行之估值,则为49,600,000港元。上述计算方法仅供参考,而应付溢价之实际金额将视乎于此交易完成日华德之30%股权相应之资产净值而定。

  中石化冠德之董事认为,基于华德之盈利稳定可观,增长潜力优厚,以及其惠州原油码头之未来发展,彼等认为,代价公平合理,并符合中石化冠德及其整体股东之利益。

  根据华德股权收购协议, 冠德投资应付之代价由协议先决条件满足之日后的三十天之内向广石化总厂支付。中石化冠德及冠德投资将以银行贷款支付代价。

  生效条件

  华德股权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

  (a) 中石化冠德之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有关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所提呈之决议案,

  (b) 华德根据任何协议、合同, 已经从任何第三方取得了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同意, 或完成了必需的通知手续,

  (c)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华德股权收购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d)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涉的评估结果已在适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手续,及

  (e) 中国适当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华德股权收购及相关事项。

  生效条件(a)及(e)不可以经双方予以豁免。生效条件(b)可以经双方一致同意予以豁免。生效条件(c)及(d) 可以经双方一致同意及获有关政府监管机关的同意予以豁免。

  完成

  华德股权收购协议预计于华德股权收购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满足之日后的三十日内完成。于此协议完成时,华德将成为中石化冠德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中石化冠德将享有于华德30%股权之权利及权益。于完成时?中石化冠德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将包括全部华德的业绩及资产与负债。

  有关华德之资料

  华德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分别为234,395,500美元(约1,828,284,900港元)及93,758,200美元(约731,313,960港元)。中石化冠德通过冠德投资持有华德70%股权,而广石化总厂则持有华德30%股权。合资企业之期限为35年, 由1994年至2029年。华德之主要业务为(a)经营惠州原油码头的原油接卸、仓储及输送业务;及(b)通过冠德油站公司经营油站业务。

  惠州原油码头位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之马鞭洲岛上,其原油油轮停泊、原油卸载、储存及管道传输设备为华德所拥有并运作。

  惠州原油码头运营稳定、管理系统化、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目前,码头容许十五万吨级之油轮停泊及作业,而原油储存罐则有储存容量800,000立方米,其中包括经中国海关总署于二零零四年批准之300,000立方米之原油保税库。在原油储存罐的原油经广东省境内大约173.5公里的水下及地下输油管道泵至中石化广州分公司。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是惠州原油码头的重要客户之一, 其正将年原油提炼量七百七十万吨之原油炼油装置扩充至年原油提炼量达一千万吨至一千三百万吨原油。预计该扩建将于二零零六年年底完成。

  随着中国之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石油及石化产品之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华德正投资建设一个三十万吨码头,以及挖深惠州原油码头之航道,从而增加其载运能力以满足包括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等下游客户,以提高华德之生产力及盈利能力。预计该码头扩建会将在二零零七年中左右完成。此外,华德正通过使用码头之反输系统、优化原油保税库之运作灵活性及扩展码头之服务,物色新的利润来源。

  华德就使用惠州原油码头、其储存设施及管道传输系统向客户收取费用。其中使用码头之码头及航道的收费标准,由中国交通部管辖及统一制定,而原油之储存费用标准,则须经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管道传输之费用标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

  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有关华德之财务资料

  就华德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经审核的营业额、除税前和除税后净利润及资产净值, 如下表所示: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当于华德30%股权之经审计除税前及除税后净利润及资产净值分别人民币70,835,000元(约68,110,000港元)、人民币63,587,000元(约61,141,000港元)及人民币416,648,000元(约400,623,000港元);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人民币52,003,000元(约50,003,000港元)、人民币46,184,000元(约44,408,000港元)及人民币462,833,000元(约445,032,000港元);而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则分别人民币11,861,000元(约11,405,000港元)、人民币10,988,000(约10,565,000港元)及人民币473,820,000元(约455,596,000港元)。

  有关惠州原油码头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石化冠德于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刊发的公告中公布?于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中国石化及中石化冠德签订中国石化框架性总协议,从而就香港上市规则下属中国石化及中石化冠德之间之持续关联交易制定框架及规范若干服务及贸易活动。根据此协议,华德每年与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签订独立之原油码头服务协议。此等服务包括提供接卸及其它码头服务、原油储存及管道传输服务到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之炼油设施。此等持续关联交易及经修定上限已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及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举行之中石化冠德独立股东大会上获批准。在完成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后,华德将成为中石化冠德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就提供惠洲原油码头服务之持续关联交易规定之上限或协议条款毋须作出重大转变。

  B. 日期为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之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

  订约各方

  (1)华德(持有其90%股权)作为卖方

  (2)中国石化作为买方

  将予转让之资产

  冠德油站公司90%股权。冠德油站公司于广东省经营和/或持有38个油站之资产及业务。

  代价

  出售应付予华德之代价为人民币1.53亿元(约1.47亿港元)。代价之金额经订约各方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商业磋商后,并参考(1)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就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编制的冠德油站公司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资产净值,及(2)由广石化总厂聘任的一家中国独立评估师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重置成本法作出之估值报告有关冠德油站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资产净值人民币1.02亿元(约98,00,000港元)(有关评估师行为中国政府指定可作出国有资产估值的评估师行); 及(3) 考虑到在广东省加油站的战略位置后厘定。

  按照备考基准,倘出售交易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出售所得收益为数人民币16,000,000元(约15,400,000港元)将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被华德确认。出售所得收益以代价人民币1.53亿元(约1.471亿港元)多于冠德油站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经审核资产及负债账面值90%之差额人民币1.37亿元(约1.317亿港元)计算。倘交易已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根据代价1.471亿港元及及冠德油站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及负债账面值90%,华德将被确认出售所得收益人民币21,300,000元(约20,500,000港元)。上述计算方法仅供参考,而收益(亏损)之实际金额将视乎于此交易完成日期冠德油站公司之90%股权相应之资产净值而定。

  中国石化之董事认为, 基于在广东省加油站的战略位置, 彼等认为, 代价公平合理, 并符合中国石化及其整体股东利益。

  根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 中国石化应付之代价由协议先决条件满足之日后的三十天之内向华德支付。中国石化将以内部资源支付代价。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中石化冠德集团的一般流动资金用途。

  生效条件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的生效条件主要有:

  (a)中石化冠德之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有关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及华德股权收购协议所提呈之决议案,

  (b)冠德油站公司根据任何协议、合同, 已经从任何第三方取得了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同意, 或完成了必需的通知手续,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及

  (d)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涉的评估结果已在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备案手续。

  生效条件(a)不可以经双方予以豁免。生效条件(b)可以经双方一致同意予以豁免。生效条件(c)及(d) 可以经双方一致同意及获有关政府监管机关的同意予以豁免。

  完成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预计于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完成。于此协议完成时,冠德油站公司将成为中国石化之附属公司,及将终止作为中石化冠德及华德之附属公司。

  有关冠德油站公司之资料

  冠德油站公司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亿元(约为1.394亿港元)。中石化冠德通过华德持有冠德油站公司90%股权。冠德油站公司之主要业务为于在广东省境内以「冠德油站」为品牌经营38个油站。冠德油站公司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取得石油产品供应。

  中国政府就中国境内之油站向零售客户出售石油产品收取之价格, 订立指导价,并容许油品零售价在指导价之上及下某个百份比作出调整。但近年来,受中国政府严格控制调整零售价之影响,加油站业务之边际利润下降。尽管油站已采取多项降低成本之措施,冠德油站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除税后净亏损。

  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有关冠德油站公司之财务资料

  就冠德油站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未经审核的营业额、除税前和除税后净利润/(亏损)及资产净值, 如下表所示: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当于冠德油站公司90%股权之未经审计除税前及除税后净利润/(亏损)及资产净值分别人民币10,609,000元(约10,201,000港元)、人民币4,492,000元(约4,319,000港元)及人民币140,602,000(约135,194,000港元);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人民币4,503,000元(约4,330,000港元)、人民币(1,615,000)元(约(1,553,000)港元)及约人民币137,004,000(约131,735,000港元);而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则分别约人民币(5,362,000)元(约(5,156,000)港元)、人民币(5,419,000)元(约(5,211,000)港元)及人民币131,586,000元(约126,525,000港元)。

  冠德油站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石化冠德于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刊发的公告中公布?于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中国石化及中石化冠德签订中国石化框架性总协议,从而就香港上市规则下属中国石化及中石化冠德之间之持续关联交易制定框架及规范若干服务及贸易活动。根据此协议,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向油站供应石油产品。

  于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完成时,中石化冠德不再从事油站业务,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无需为此再向中石化冠德供应石油产品,而此持续关联交易将终止。

  C. 中冠安泰协议

  中冠安泰经已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与中国石化订立协议?据此中冠安泰将按现金代价人民币17,000,000元(约16,300,000港元)转让其于冠德油站公司10%股权予中国石化,该代价乃以与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相同之基准并根据以与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大致相同的条款达致,惟此协议毋须待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中石化冠德独立股东批准作实。中冠安泰协议预计于中冠安泰协议所有先决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完成。

  D.简化股权结构图

  于该等交易完成时,中石化冠德之公司及股权结构将会如下图所示,比较以前简化。对中国石化及中石化冠德均有利:

  进行交易前

  

  于交易完成时

  

  注:

  (1)中国石化通过全资下属公司中石化国际及冠德国际, 持有中石化冠德的控股股权。

  (2)广石化总厂持有中冠安泰90%股权, 而广石化总厂的全资附属公司国际事业广州公司持有中冠安泰余下的10%股权。

  E.进行收购及出售的原因及好处

  于本公布及完成交易之日,中国石化并无计划将中石化冠德私有化。再者, 中国石化支持及鼓励中石化冠德集中于其现有盈利的核心业务,其长期发展及进一步改善盈利能力。然而,除华德股权收购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外,中石化冠德于本公布之日并无其它具体计划进行并购项目。

  华德股权收购和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对于中国石化和中石化冠德均有利?理由载列下文。

  交易对中石化冠德的好处

  1. 华德股权收购对中石化冠德有利。华德经营的惠州原油码头,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是中石化冠德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华德股权收购完成后,中石化冠德可全面控制华德而华德成为中石化冠德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冠德可理顺管理机制,并集中资源经营核心业务,即原油码头业务及原油和油品贸易业务。中石化冠德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并可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

  2.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对中石化冠德有利。中石化冠德一方面可以通过出售加油站业务直接改善盈利状况,另一方面将可以避免未来发展中可能与中国石化在油站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亦将终止有关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向中石化冠德提供石油产品之持续关联交易。

  交易对中国石化的好处

  1. 华德股权收购对中国石化有利,主要是因为中石化冠德之盈利能力得以增加,而且中石化冠德将更集中于其核心业务。

  2.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及中冠安泰协议对中国石化有利,这可以理顺中国石化广东油站业务及销售管理体制,并且可以实现投资、管理、采购及营销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

  F.董事的意见

  中石化冠德董事意见

  1. 中石化冠德之董事认为华德股权收购、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中石化冠德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2. 中石化冠德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中石化冠德之独立董事,即黄保欣先生、谭惠珠女士及方中先生组成,以考虑华德股权收购、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条款。中石化冠德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将载于股东通函之中。

  中国石化董事意见

  中国石化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华德股权收购、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及中冠安泰协议之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G.香港上市规则含义

  中石化集团公司为(a)中国石化之控股股东(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1.23%);(b)广石化总厂全部注册资本之持有人;及(c)中石化冠德之最终控股股东(通过中国石化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2.34%)。华德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其70%股权由中石化冠德(通过冠德投资)间接持有,而30%股权则由广石化总厂持有。冠德油站公司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90%股权由华德持有,而其10%股权则由广石化总厂(通过中冠安泰)间接持有。

  香港上市规则对中国石化而言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石化集团公司、广石化总厂及华德各自为中国石化之关联人士。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及中冠安泰协议构成中国石化之关联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条,此等交易只须受该条下所载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所规限。

  香港上市规则对中石化冠德而言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及广石化总厂各自为中石化冠德之关联人士。华德股权收购协议 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构成中石化冠德之关联交易。华德股权收购之一个百分比比率超逾25%但低于100%。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若干百分比比率超逾5%但全部百分比比率合共低于2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8及第14.24条,此等交易构成中石化冠德之主要及关联交易,并须待中石化冠德之独立股东批准,始可作实。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士将于就批准此等交易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及冠德油站公司出售协议须待获中石化冠德独立股东同时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始可作实。

  H.有关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中石化冠德及广石化总厂的资料

  中石化集团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中石化集团公司获国家认可于石油及石化产业投资,以及综合上下游资产之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 、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安装的设计及施工,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谘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中国石化为能源及化工综合公司,经营上、中、下游业务,于香港、上海、纽约及伦敦之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石化及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包括:

  (1)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贸易;

  (2)石油的加工,石油产品的生产,石油产品的贸易及运输、分销和营销;

  (3)石化产品的生产、分销和贸易。

  中石化冠德为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中石化冠德之主要业务包括原油、石油及石化产品贸易,以及经营原油码头及辅助设施及油站。

  中石化国际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石化直接拥有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冠德国际之唯一股东。

  广石化总厂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国有企业,并为中石化集团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冠德国际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中石化冠德之直接控股股东。

  I. 一般事项

  中石化冠德刊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华德股权收购、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之其它详情、中石化冠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之通函将于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中石化冠德之股东。

  洛希尔就本交易已获委任为中石化冠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中石化冠德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J. 释义

  「联系人士」 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中石化国际」 指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为中国石化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及冠德国际之唯一股东

  「国际事业广州公司」 指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广州公司,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为广石化总厂之全资附属公司

  「广石化总厂」 指中国石化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国有企业,并为中石化集团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 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为中国石化之分公司,主要从事石油产品和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广东省」 指 中国广东省地区

  「港币」 指 港币, 香港之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德」 指 惠州市大亚湾华德石化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中外合资企业,中石化冠德透过中石化冠德之全资附属公司冠德投资持有70%注册资本,另外30%注册资本由广石化总厂持有

  「华德股权收购」 指冠德投资根据华德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华德之30%注册资本

  「华德股权收购协议」 指广石化总厂作为卖方与冠德投资作为买方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就转让华德30%股权所订立之有条件转让协议

  「惠州原油码头」 指 位于广中国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之马鞭洲岛上之惠州原油码头,为华德所拥有及运作,包括其原油油轮之停泊、原油卸载、储存及管道传输设备

  「中石化冠德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中石化冠德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黄保欣先生、谭惠珠女士及方中先生组成

  「中石化冠德独立股东」 指 中石化冠德之股份持有人,惟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士除外(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冠德投资」 指 冠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中石化冠德之全资附属公司

  「冠德油站公司」 指 广州保税区冠德油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由中石化冠德透过华德拥有其90%股权,并由广石化总厂透过中冠安泰拥有其10%股权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 指 由华德及中冠安泰根据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出售冠德油站公司之90%股权

  「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 指 华德作为卖方与中国石化作为买方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就转让冠德油站公司之90%股权所订立之有条件转让协议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油站」 指 于本公布尔日期由冠德油站公司所经营之38个油站之统称;各自为一个「油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布及地域参考而言,除另有指明外,不包括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

  「人民币」 指 人民币, 中国之货币

  「洛希尔」 指 洛希尔父子(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持牌法团,经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之受规管活动

  「股东特别大会」 指 中石化冠德为批准华德股权收购、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华德股权收购协议及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协议而将予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中国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上海、纽约及伦敦之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石化框架性总协议」 指 中石化冠德与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八日就本公布所述之若干持续关联交易所订立之协议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石化之分公司,以炼油业务为主,是华德的主要客户

  「中石化集团公司」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国有企业

  「中石化冠德」 指Sinopec Kantons Holdings Limited (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仅供识别),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

  「冠德国际」 指 Sinopec Kant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石化冠德国际有限公司)(仅供识别),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中石化冠德之直接控股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 指 华德股权收购与冠德油站公司股权出售之统称

  「美元」 指 美元, 美国之货币

  「中冠安泰」 指 广州中冠安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由广石化总厂间接拥有其100%注册资本

  「中冠安泰协议」 指 中冠安泰作为卖方及中国石化作为买方就有关转让冠德油站公司注册资本10%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订立之转让协议

  于本公告内,人民币金额已按1港元兑人民币1.04元之汇率兑换为港元,美元已按1美元兑港币7.80元之汇率兑换为港币。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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