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7-12 00:00

 

  经查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刊登重大事项公告,导致其股票自2006年5月22日起停牌,直至2006年7月5日被本所强制复牌。期间本所三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收到相关函件两日内就有关问题提交专项说明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也未按照《上市规则》作出公告。公司上述行为 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1、2.2、2.3、2.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张振武、金现龙、王明辉、张金峰、齐向前、屈桂林,独立董事张立中、孙国庆、吴香馥,监事张海儒、徐国庆、董士花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周学军、孙永利、张玉玺、董子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3.1.4、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7.2、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振武、金现龙、王明辉、张金峰、齐向前、屈桂林、张立中、孙国庆、吴香馥、张海儒、徐国庆、董士花、周学军、孙永利、张玉玺、董子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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