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为货币经纪公司入市立规
[□本报记者 秦媛娜] 2006-07-12 00:00

 

  □本报记者 秦媛娜

  

  昨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说明,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准入、业务范围、服务原则、业务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经纪人员应分别具有5年和2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和业务规 则。

  《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接受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提供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同业拆借等经纪服务。同时,货币经纪公司应与委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对方委托以匿名方式进行报价或询价。《通知》还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应以与委托方约定的方式妥善保存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严格管理交易信息,不得公开向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发布交易信息。

  货币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交易双方发送成交通知单,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标准计收服务佣金,并实时将交易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作成交备案。未促成交易的,货币经纪公司不得要求委托方支付佣金,但可以要求委托方支付为其提供经纪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监管和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央行提交在银行间市场提供经纪服务的书面报告,包括当期成交品种、交易量等项目的分析内容;并在发生减资、合并、涉及重大诉讼时,在事件发生2个交易日内向参与者公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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