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上市引发股权分置流通权新课题
[□本报记者 初一] 2006-07-12 00:00

 

  □本报记者 初一

  

  上港集团换股吸收合并G上港,如今在“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处理上遇到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难题。

  去年8月,G上港实施10送2.2股和10元现金的股改方案,上港集团支付了9056万股股票对价和41163万元现金对价。根据财政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港集团将合计支付对价76858万元(送股按对应的股权账面价值计)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 长期资产”。按规定,要等到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这笔“股权分置流通权”再按出售比例予以结转。

  现在的问题是,上港集团当初用76858万元换得流通权的G上港限售A股将不复存在。上港集团整体上市后,G上港将不复存在,上港集团持有的G上港股票并不参与换股,在吸收合并完成后注销。

  手中没股票了,当初为这些股票流通而支付的股改对价怎么处理,“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个会计科目又该何去何从?上港集团日前公告称,76858万元股改对价拟由其5位发起人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在应付发起人股东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股利时均衡抵扣。若发起人股东减持上港集团股份,则减持股份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其按比例应承担的股改对价,直至支付完毕。

  将取得G上港股票流通权所发生的76858万元成本明确由老股东承担,上港集团的做法似乎在情理之中。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既然对应的限售A股不存在了,就应在当期全部结转,按“股权分置流通权”剩余金额核销净资产。如果由财政部发文明确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则该核销可做为“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企业当年净利润。

  G上港的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外轮理货公司还让投资者第一次看到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一次全部结转。由于是上港集团的关联方,上海外轮理货公司如在换股吸收合并中选择换股,将形成与上港集团交叉持股的情况,故将所持G上港股票全部按换股价转让给第三方,并据此一次结转“股权分置流通权”390万元。上港集团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他长期资产”由原7.73亿元变为7.69亿元,减少约400万元,就主要是上海外轮理货公司结转“股权分置流通权”所致。

  此外,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上港集团可能在今后5个年度实施高分红,以尽快解决遗留的“股权分置流通权”问题,但由于付给发起人股东的股利将用于抵扣股改对价,其分红现金流出将是有限的。

  注册会计师朱德峰表示,由于存续企业保留了“股权分置流通权”这项资产,在主管部门尚未明确相关会计处理办法之前,投资者在进行分析时,可以借鉴计算“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的做法,不仅扣除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更进一步扣除“股权分置流通权”。朱德峰还建议,在整体上市渐成风气之时,有关方面应该未雨绸缪,在制定整体上市方案时一并考虑“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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