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06-018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7月3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与流通股股东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为: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送2.6股公司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获送2,620.22万股公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送3股公司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获送3,023.328万股公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不作调整。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后可以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自2006年7月3日公司在公开媒体上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与流通股股东积极沟通和交流,经非流通股股东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
本人认为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加合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人同意上述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综合上述意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调整。
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以及补充意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7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等相关文件内容。修订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