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6—02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社会法人股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本公司法人股股东 转让公司股权完成过户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策”)于2006年6月9日与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硕”)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所持本公司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的20.99%)社会法人股转让给浙江华硕。上述股权转让情况详见2006年6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临2006-022号。
2006年7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于2006年7月7日办理完毕。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其中,华伦集团持有6,9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9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华硕持有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的20.9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6-02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3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7月12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7月3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司董事会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沟通、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调整前的对价安排为:
四川金顶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按一定比例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1股股票的对价;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后的对价安排为:
四川金顶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按一定比例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票的对价;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杨继瑞、王垒、骆国良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7月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沟通、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就公司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A股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A股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A股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四川金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律师之补充法律意见
就公司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认为:
1、经办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不表明对2006年7月1日出具的《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的否定。
2、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依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方案内容合法有效。
附件:
1、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