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编号:临2006-012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林海 股份有限公司(“林海股份”或“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林海股份于2006年7月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原方案: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流通股股份数量9120万股为基数,控股股东福马集团单方面送股,向流通股每10股送2.8股(总额为2553.6万股)作为全部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
现修改为: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流通股股份数量9120万股为基数,控股股东福马集团单方面送股,向流通股每10股送3.2股(总额为2918.4万股)作为全部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尚需按《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告。
2、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基于前述修改而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修改完成后方案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仅构成对前次法律意见相应部分的补充或修改,并不构成对前次法律意见结论的修改。
四、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针对林海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本次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林海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方案的修改,是在广泛听取A股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实施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分别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应内容作了调整。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7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该说明书修订稿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海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海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