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2006-07-12 00:00

 

  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06-011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现对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工大首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工大首创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7月3日公告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召开投资者座谈会、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以及收发传真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原文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公司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本91,508,79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1897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获得1.17股的对价安排。

  调整后为: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本91,508,79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5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6656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获得1.57股的对价安排。

  (二)增加“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法定承诺及特别承诺事项

  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遵守法定承诺。

  除上述法定最低承诺外,八达集团特别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2、承诺事项的实现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的主要承诺均可以通过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技术手段保证承诺的履行,或阻断违反承诺性质事项的履行。同时,保荐机构亦将实施持续督导权力,对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3、承诺事项的担保

  非流通股股东对各项承诺具备完全的履约能力,故不需要进行担保安排。

  4、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本承诺人保证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承诺人声明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工大首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之结论的修改。”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工大首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6年7月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应广大投资者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

  2、调整后的方案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合上述意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及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调整。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以及补充意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7月12日刊登于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内容相关文件内容。修订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五、附件

  1、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书;

  4、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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