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将遭严厉制裁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2006-07-13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近年来,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频繁发生,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已经对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产生一定影响。随着新“两法”对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落实,“两非”活动必将遭到严厉制裁。

  非法发行,指公司或公司股东未经法定机关核准,采用各种形式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非法证券经营 活动,指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或财务顾问等身份,通过广告、公开劝诱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一些股权托管机构为获取非法收益,为投资者出具所谓的股权托管证,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也属此列。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包括几种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的。凡符合上述三条件之一的发行行为,均须报证监会核准后方可进行。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非法买卖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或者为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提供代理交易、转让托管等服务的,证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能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法律专家指出,构成非法发行的,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且能够及时清偿或者清退,且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证券法第188条规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如果作为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主体的发行人不存在,完全虚构,则非法发行行为将构成《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

  对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证监会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买卖未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经证监会批准,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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