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细化中小板募集资金管理
[□本报记者 王丽娜] 2006-07-13 00:00

 

  华帝股份等中小板公司已经尝试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本报记者 王丽娜

  

  从今天起,中小板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募集资金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在此之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要求中小板公司必须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

  这是深交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而采取的新措施。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其实,部分中小板公司已经率先实施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去年8月25日,达安基因、永新股份就开始尝试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充分体现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监管理念。正是在此基础上,深交所决定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求进一步地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充分体现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应有之义,通过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做优做强,更好地回馈投资者,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深交所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均应遵守该细则。除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提出要求外,细则还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为防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重大违规行为,细则要求,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时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项目进展不正常要公告

  细则规定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不正常时的及时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细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已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不得超过6个月

  为防范新项目投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同时针对上市公司关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等问题,细则称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细则认可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保荐机构应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此外,细则还引入了多个监督主体,全方位地对上市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细则引入了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多个募集资金监督主体,明确了各监督主体的责任。

  细则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通过加大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促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透明化,有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及有关各方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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