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截至2005年末,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1272万元,占200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2)2004年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18200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27%;2005年向上述企业提供担保23776万元,占200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68%。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 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2.2、10.2.5、10.2.6的规定。公司董事陈健、许柯、赵贵平、朱华慈、钟健、龚东升、独立董事张景文,前任董事程竹、邢晓峰、张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4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7.2、17.3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陈健、许柯、赵贵平、朱华慈、钟健、龚东升、张景文、程竹、邢晓峰、张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