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2006-07-13 00:00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零零六年七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8、联系人:王大治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消费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六只基金

  10、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11、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公司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平先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宝安集团分公司副总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分析师、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龙熙霖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师。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吕莉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贺若先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历任国家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北方研究部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战略办主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崔泽军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妍,女,1965年生,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

  任俊杰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原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麦建光先生,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历任安达信深圳、广州分公司主管合伙人,安达信国际组织合伙人,现任华隽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杉,男,1964年生,198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系, 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贸系,攻读博士学位。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现任职于中华工商时报社,曾任总编辑助理,现任副总编辑,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公司监事

  阮争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经理,港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基金部投资经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基金部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杨传益女士,会计师。历任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兼证券交易营业部主任,宁夏证券登记公司经理,宁夏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罗世容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会计师。历任四川轻工厅盐业学校财经教研室主任,海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主办会计,长城证券总部财务主管、长城证券总部深圳二部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深圳一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控部总经理。

  张建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托证券发行部科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业务管理总部辽宁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田德良,男,1966年生,2005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任经理助理、事后总稽核。现任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会计部经理助理、会计部副经理、会计部经理、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项目评估部项目经理、业务发展总部客户经理,现任自营业务总部项目经理。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监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先后兼任运行保障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汪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研究策划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经理。

  韩浩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监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先后兼任运行保障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杨毅平先生,生于1964年,199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君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运用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首席策略分析师、“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汪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下转B15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3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将自2006年7月18日起,通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证券”)等的基金代销指定营业网点同时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5、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基金发售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1、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3680399、4008868666)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单位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西区9层

  电话:0755-83774614

  传真:0755-83662635

  联系人:吴晓欣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管理总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1738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乔乔、宁俐文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3018室

  电话:021-68407679

  传真:021-68407684

  联系人:李剑敏

  (4)对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拨打电话:0755-83774610、4008868666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37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0000多个基金代销营业网点均接受办理业务,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或登录中国农业银行网站查询或咨询:www.abchina.com,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个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n。

  (3)华夏银行

  在以下全国24个城市的近250家网点对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南京、杭州、上海、济南、昆明、石家庄、深圳、太原、大连、沈阳、广州、武汉、重庆、温州、青岛、成都、西安、乌鲁木齐、烟台、苏州、无锡、玉溪、聊城。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登录华夏银行网站: www.hxb.com.cn进行咨询或查询。

  (4)长城证券

  在长城证券以下20个省、市、自治区20个主要城市的24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沈阳、大连、深圳、广州、海口、南昌、上海、南京、苏州、杭州、青岛、郑州、武汉、长沙、昆明、重庆、西安、南宁、成都。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755-822889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东方证券

  在以下8个城市的3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长沙、杭州、抚顺。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信建投证券网 www.csc108.com

  (7)国泰君安证券

  在以下99个主要城市16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州、株州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国泰君安网站:www.gtja.com。

  (8)中国银河证券

  在以下62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招商证券

  在以下的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0)平安证券

  在以下13个省、市、自治区15个主要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天津、大连、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杭州、青岛、武汉、成都、重庆、珠海、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1或0755-8244013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1)国信证券

  在以下2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深圳、北京、上海、广州、佛山、珠海、天津、成都、绵阳、福州、长春、大连、哈尔滨、烟台、长沙、武汉、西安、南京、长沙、杭州、萧山、义乌

  客户咨询电话:800-810-8868

  (12)渤海证券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12个城市的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业务:

  天津、北京、上海、西安、郑州、太原、福州、济南、重庆、深圳、广州、苏州。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22-284555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华西证券

  投资者可到华西证券在四川各市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大连、重庆等共30家营业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详情请咨询华西证券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818

  (14)国都证券

  国都证券以下12个主要城市的1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郑州、开封、天津、武汉、杭州、南京、西安、成都、长春

  (下转B14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无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基金合同修改事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

  (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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