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伦斯·潘昨日称 萨班斯法案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本报记者 但有为] 2006-07-14 00:00

 

  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劳伦斯·潘昨日称

  萨班斯法案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本报记者 但有为

  

  7月15日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下称“萨班斯法案”)对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国公司最后生效的期限。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意味这一场残酷的考验正在逼近。但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劳伦斯·潘昨日指出,“萨班斯”法案是上市公司业绩常青的基础,其实施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劳伦斯·潘是 在2006年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论坛上作上述表述的。他指出,美国的监管机构为了使自己的职业标准合乎投资者的要求,实行了世界上最严厉的法规。

  萨班斯法案即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7月30日,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开始生效。该法案主要侧重于对财务年报信息披露的内控机制测评,要求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个人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承担责任,同时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这一法案适用于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包括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其出台诱因源于2002年发生的“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欺诈丑闻案。

  据了解,为了达到其要求,大部分美国公司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投入可能会更高。

  劳伦斯·潘表示,法案的实施将有效防范恶意欺诈,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另外,他认为,为完善内部控制承担的成本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实际是很小的部分”,却因此奠定了公司百年老店和业绩常青的基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相当划算的。

  据他透露,70%的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对即将实施的法案反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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