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银行 因被冒领存款 被判部分赔偿
[] 2006-07-14 00:00

 

  存款人的银行卡被偷,窃卡者以此从银行柜面取走大量现金,银行是不是该对此承担责任呢?杭州一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银行由于没有审核领款人的身份,而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去年12月6日早晨,杭州市民陈某的钱包被窃,除现金之外,包内还有银行卡和身份证等,陈某当即向警方报案,但没有立即向银行挂失。当日上午9时20分许,陈某到住处附近银行网点查询账户存款余额,发现已被他人取走7.5万元,其中 5000元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而7万元于当天上午9时12分从银行柜面取走。

  根据银行录像显示,冒名取款者头戴鸭舌帽,无法看清面容,而陈某所设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数,因此使冒领人轻易得手。次日,陈某到银行要求赔偿未果,便向法院起诉,称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对于存款被冒领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银行支付存款是根据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凭身份证、储蓄卡和密码付款,视同陈某本人取款,因此银行没有过错。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因陈某没有妥善保管储蓄卡和密码,并且在办案民警提醒后仍未及时挂失,以至于7万元存款被他人用其身份证、储蓄卡和密码领取,陈某的行为给冒领存款者提供了便利和前提条件,具有重大过错。然而,银行在办理这笔7万元的大额取款业务时,疏忽大意,没有审核领款人的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尽到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义务。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银行向陈某赔偿1.4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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