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引发的利息损失问题,广受业界关注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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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货币市场基金遭遇大量赎回,多只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以应对赎回需要。针对这一情况,证监会基金管理部6月19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其主旨是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应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这一通知在市场上引起较大反响和讨论。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子颖、周代春两位律师近期发表文章认为此举存在重大法律疑点,其理由大致有三:1、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是正常业务,其损失是正常投资损失,不应当赔偿。2、基金管理公司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没有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流动性危机不是基金管理公司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3、证监会通过发布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失有“李代桃僵”之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试将理由分析如下,以供探讨。 一、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是否算正常损失?
众所周知,货币市场基金自诞生以来就以现金管理工具而著称,货币市场基金的首要目标是要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以便满足不时之需;其次才是收益性,即提高现金利用率,减少现金闲置浪费。纵观市场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其投资目标均表述为: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其收益率的比较基准为仅比活期存款高一些的银行6个月定期存款税后收益。在海外,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高度安全性和稳定性,其账户甚至可以用来签发支票、支付消费账单。因此,拥有一定金额的短期闲置资金的投资者一般以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进行现金管理的工具,作为进行新的投资之前暂时存放现金的场所,这些现金可以获得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并可随时撤回用于投资。对此特征,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也一直在不遗余力的宣传,“与活期存款一样方便,比活期存款收益更高”,收益稳定、买卖免费、天天有息、随时提取等都是其宣传口号。
既然货币市场基金是现金管理工具,最大特点也是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投资人可以随时赎回。那么,为什么到投资人赎回时就出现了损失呢?这显然是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恐怕只能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方面来找答案了。货币市场基金诞生于前几年我国股市低迷的市场环境中,对于当时股票基金发行困难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说是“雪中送炭”,立刻成为各基金管理公司力推的重要品种,由于市场对这一新产品的性质还未深刻了解,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迎合客户,扩大规模,纷纷在收益率上做文章,以高收益率吸引客户。然而,在货币市场上,流动性和收益率的反比关系是客观的经济规律,要想取得高收益率必然要降低流动性。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基金管理公司就不顾货币市场基金的基本性质和基金合同设定的投资目标,采取诸多方式以牺牲流动性来满足高收益率,提高定期存款的比例就是一种。这些投机行为不但使货币基金承担了更高的利率风险,更重要的是使基金随时面对流动性风险,一旦有较大的赎回,必然产生上述的问题。因此,决不能认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决不能说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是正常的投资损失。
二、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认识了造成问题的原因,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就很清楚了。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是因为其发生了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而基金流动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为了扩大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追逐高收益率的运作,违背了经济规律,扭曲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常功能,减少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由此看来,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是难逃其责的。
两位律师的观点认为,实施赎回行为的基金持有人应当负有责任,这是对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性质、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缺少起码的认识造成的。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持有人大额赎回基金并没有任何过错,随时赎回基金份额是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将损失推到基金持有人身上,真是有“李代桃僵”之嫌。两位律师还认为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赎回引起的流动性危机是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更是对基金的信托本质和受托人责任理解不深,是对基金行业和信托精神的误解。大家知道,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是合同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信托关系的要求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承担严格的受托义务,因此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职责,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恪尽职守”的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专业的技能,应当对基金产品的性质、特征和其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有充分的、专业的掌握;“诚实信用”的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诚实守信,不应当以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谨慎”的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性和获益性进行调查,谨慎行事,以合理的方法获得合理的收益,尽量避免投机性的行为。显然,基金管理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违反受托人的义务,无视流动性风险控制,因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利息损失,应当负有责任。
三、证监会到底该不该管?
基金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有权对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其权力,更是其义务,对于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不管就是失职。
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和代理———委托关系的存在,基金投资者不但很容易受到伤害,而且受到损害也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得救济。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就是以这一“有形之手”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减少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地位的失衡,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确保管理人尽职尽责。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管、行业的自律与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是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我国基金行业近几年有如此巨大的发展,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是与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和严格的监管分不开的。监管机构通过对规则的制定使持有人有了明确的保护,也使投资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依据。
最后,从金融市场风险角度上看,如果先前持有人赎回造成的损失由现有持有人来承担,在“先赎回得益,后赎回吃亏”的示范效应下,很可能造成基金管理人竞相赎回,出现“挤提”危机,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证监会的这一通知的出台可谓及时和一举多得。
□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