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对高新企业投资额70% 将可抵减应纳税所得
[□本报记者 但有为] 2006-07-14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中国即将陆续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创投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金额的70%可用于抵减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昨日透露。

  王守仁是在2006年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论坛间隙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进一步称,该办法已制定完毕,最快将于本月出台,受益者将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中国本土创投企业。

  按照其透露的内容,如果创投企业投 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当年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那么投资额的70%即700万元抵减500万元税前利润后,剩余200万可用于下一年再抵减。

  据了解,出台对创投的税收优惠政策早已是相关部门的题中之义。今年2月,国务院曾发出相关配套政策通知,要求加强对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和资本市场配套建设。此外,社科院金融专家王松奇不久前曾透露,关于创投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制定之中,并将会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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