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受贿,偶然还是必然
[□王平] 2006-07-14 00:00

 

  □王平

  

  7月8日至9日,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据7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庭审中,公诉方提供了71份共8组证据,这些证据令人触目惊心:

  2001年1月,杨志明(乌铁中院原院长)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某 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从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

  如此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如果不注明被告是堂堂的乌铁中院,或许,人们很容易把这个处处精打细算,很有生意经的单位当成一个经济实体。正因为这样,才显出其恶。一方面,乌铁中院不仅个人受贿,还以单位名义受贿,将受贿这一恶行演绎得淋漓尽致。另一方面,乌铁中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执法犯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谓双重之恶。

  近年来,单位经济犯罪逐渐增多,主要是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和私分国有资产。但是,法院因为单位受贿站在被告席上,不仅在中国是第一次出现,在世界历史上也属罕见。因而,更须严惩不贷。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乌铁中院何尝不知道这个道理。因此,他们极力钻法律的漏洞。

  正如在交易方面的精明一样,乌铁中院非常明白从哪个方面更能为自己开脱。乌铁中院认为,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但是,如果不是乌铁中院主导,法官协会有权力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吗?法官协会能够左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吗?

  法院受贿为何是铁路运输法院,这是巧合还是一种必然?众所周知,铁路法院属于部门法院、企业管理性质的法院,其法官不属于中央政法编制,大多数人员不属于行政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部门、企业自行解决的事业、企业编制,甚至部分法官还是部门、企业聘用(合同)制干部。部门、企业管理下的专门法院与这些单位有血缘上的联系(人财物全由部门、企业负责),又审理与这些部门、企业直接相关的案件,部门、企业既是法院的管理者,又是法院的当事人,显然无法摆脱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也直接破坏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详见《人民日报》3月13日)。

  部门法院和企业管理下的法院的弊端并不仅限于此。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受到人大的监督,而部门法院和企业管理下的法院则常常游离于监督之外,在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本来就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由部门、企业“罩着”的诸如铁路运输法院这样的法院,更容易成为监督的真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乌铁中院落水,并不仅仅是偶然。事实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32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

  可以想象,乌铁中院的受审,将再次把这一问题推到前台,为专门法院的取消再添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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