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2006-07-14 00:00

 

  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733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25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以下简称:自贡中行)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碳)签订编 号为"ZP03060046"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7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同日,托普软件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碳在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的借款提供2972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东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办),为此,信达成办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碳及托普软件偿还此借款本息。

  详情请见2006年4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2006年7月13日,托普软件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东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信达成办借款本金余额2588.389314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

  2、被告托普软件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碳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09元,由东碳和托普软件各承担53053.5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60411)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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