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补充更正公告
[] 2006-07-15 00:00

 

  证券代码:600811        公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06--0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补充更正公告

  由于工作疏忽,致使本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特补充更正如下:

  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公告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中“ 七、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确认,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的流通股,在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的流通股。”

  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公告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中“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确认,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的流通股,在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的流通股。”

  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披露的上网材料《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中:“七、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5、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东方集团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东方集团股票或者前六个月内买卖东方集团股票;”

  公司于2006年7月5日披露的上网材料《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中:“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5、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东方集团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东方集团股票或者前六个月内买卖东方集团股票;”

  公司于2006年7月5日披露的上网材料《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中:“五、(一)中东方证券承诺: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改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告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的流通股。经本所律师的调查,未发现存在上述情况。”

  现更正如下:

  截至2006年6月26日,东方证券未持有东方集团股票。

  自2006年1月6日至2006年4月15日期间,东方证券证券投资业务部具体买卖东方集团股票情况如下:

  2006年1月6日至4月11日买入3,068,776股,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4月13日合计卖出3,068,776股。

  以上股票买卖并不影响东方证券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另外补充:公司高管池清林先生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六个月内有买卖公司的流通股股份,买卖情况如下:

  自2006年4月21日至2006年6月21日期间,买入1,011,521股,卖出1,340,500股。

  截至2006年6月26日,池清林持有东方集团股票990,262股。

  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已要求其本人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没收其违规买卖股票收益的处罚。

  更正后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