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2006-07-15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与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于2006年6月30日及7月6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6日及13日正式受理此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黄河”)因周转需要,于2003年11月分三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光华支行共计借款3000万元,合同约定三次借款的还款时间分别是2004年10月10日、2004年10月15日、2004年10月21日。

  2003年10月23日原告与成商黄河签订《担保协议书》,原告愿意为成商黄河的贷款12470万元(包括农行成都市光华支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为了能使向主债务人成商黄河的追偿权得到实现,经协商于2003年12月23日与被告中发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性质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位于金牛区永陵路19号共五层、建筑总面积30741.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权0690846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自愿以该房地产中的1、2、3、5层面积20366.5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抵押,作为成商黄河履行银行借款合同不能时向原告追偿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原告主债权1247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

  借款到期后,成商黄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农行成都市光华支行分别于2006年6月28日及6月30日扣收了原告在银行的存款2,994,485.89元及2700万元用于抵偿成商黄河的到期债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994,485.89元和2700万元;依法裁定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公司的抵押物,以偿还原告为成商黄河向银行支付的借款2,994,485.89元和27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2006)成民初字第60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2006)成民初字第6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G成商         编号:临2006-44号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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