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布控全流通上市公司做多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17 00:00

 

  要求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完善制度防范市场操纵,章程应载明制止占资措施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详见A5),要求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

  《通知》指出,刑法修正案是支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是协助上市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保 障。存在资金被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在今年年内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针对全流通环境下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做多”动力提高的新情况,《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完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资金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防范和抵制市场操纵行为。上市公司“不得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得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通知》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在《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中,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证监会要求各上市公司对照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自查,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各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证监会表示,将会同司法机关,细化执行刑法修正案的相关程序,完善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联动效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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