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彻查 银行业商业贿赂
[□实习生 麻妍燚 本报记者 唐昆] 2006-07-17 00:00

 

  □实习生 麻妍燚 本报记者 唐昆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从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务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全国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召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怀邦在讲话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克服“无关论”“妨碍论”“吃亏论”等错误思想认识和畏难情绪,强 化督促检查,建立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扎实推进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据了解,自3月10日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启动以来,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行动,扎实工作,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逐步深入,商业贿赂案件排查同步展开,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及时跟进,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胡怀邦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要进一步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按照“银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12个重点环节和10个普遍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消除贿赂隐患。

  依法排查商业贿赂案件。各机构要按照“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7个案件排查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工作。凡是出现大额不良贷款和发生诈骗案件的,都要对其背后是否隐藏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排查。

  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和双线问责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和自我纠错能力,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积极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胡怀邦同时表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做好督促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自身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要严肃查处监管干部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处罚中索贿受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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