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
[□迟福林] 2006-07-17 00:00

 

  ■人物志·迟福林

  现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员,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

  □迟福林

  

  “十一五”时期,我国已进入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改革攻坚阶段,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现实的情况又越来越清楚地告诉我们,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既是政府转型对民间组织发展提出的客观需求,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

  当前,我国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一大矛盾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突出矛盾。这一突出矛盾为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以不久前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假药事件为例,这其中可能有许多原因,但不能不说与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安全责任方面的严重缺失相关,而市场监管及卫生医药安全属于政府的重要公共职能。目前,这种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要求必须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就是说,“十一五”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实现政府转型,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此外,强调政府在公共服务中主体作用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以使政府和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形成合力。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主角与配角的关系,两者共同唱好“公共服务”这台大戏。

  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民间组织在某些公益性、社会性公共服务中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不仅有利于填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某些“空白”,还有利于社区的公共治理。第二,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使政府的公共政策更贴近现实、贴近百姓。第三,由于直接面对社会、面对老百姓,因此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成本低、效率高。

  从我国的现实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从国际经验看,公民社会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民间组织更多地在教育、公共医疗、慈善、扶贫和环保等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在我国,民间组织同样可以在这些领域发挥作用。此外,民间组织可以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直接相联的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提供信息、协助参与监管等重要作用。只要政府采取鼓励、支持的相关措施,民间组织就会在参与公共安全中起到政府部门难以起到的作用。由此,可以避免某些事件的发生,并形成公共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注重并发挥民间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缓解利益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公共需求的深刻变化,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社会矛盾更加复杂,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大社会风险程度。当前,由于我们缺乏各种利益群体有组织、有理性地表达自己具体利益的机制,导致了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有些地方由于经济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与当地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充当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表有直接关系。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在我国社会矛盾从总体上看还处在利益博弈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组织,有利于通过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来和平、理智地解决社会矛盾,以化解社会冲突;有利于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调节的互动,以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合力,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强化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不仅是一个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更是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即加快建立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服务体制。这其中,既有政府转型的问题,也有民间组织角色定位的问题。其中,要解决好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互联问题。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把它排斥在体制之外,这涉及到相关法律、体制和政策的调整。

  在制度和法律上明确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除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外,民间组织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此外,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审批注册制度与双重管理制度安排,从实践来看也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这使获得注册的民间组织的总体数量还比较少。目前,我国每万人拥有的民间组织只有2.1个,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这种状况,同建设和谐社会是严重不相适应的。

  把事业机构改革与民间组织发展结合起来。事业机构改革,需要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实际需求。我的看法是,在我国公共服务体系方案设计没有出台前,事业机构改革不宜全面推开,搞不好,在实践中难免以“减少开支、缩减人员”为目标。若是这样,这个改革难以达到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制的新目标。如果能够把事业机构改革置于整个公共服务体制建设框架下统筹设计安排,例如把一部分事业机构转型为公益性的民间组织,这项改革就有可能为建立我国的公共服务体制起到重大作用。

  以政社分开为重点,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是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与民间组织不是简单的管理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协商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要把政社分开作为政府转型的一项重要任务,尽快把某些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具备条件的民间组织。由此,在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取长补短的平衡关系和合作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推动力和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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