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等)
[] 2006-07-17 00:00

 

  证券代码:600184 证券简称:新华光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声明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新华光”)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其他参与方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 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权的处分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本方案能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存在不确定性。若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5个交易日仍无法取得国资委的批准,则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

  2、 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本次股改参与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本次股改参与方协商决定。

  3、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未能取得相关国家审批机构的批复,其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在其向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折算成款项偿还后,并支付自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股票或折算款项日止的,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后,持有的股份(包括期间衍生的派送股份)方可申请上市流通。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取得国家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则由其自己支付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股份。

  4、 本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使得所有者权益增加2931.52万元,每股净资产增加0.419元,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新华光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襄樊华天元件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仁和实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为获得所持公司股份的流通权,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内容为:1、新华光控股股东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新华光全体流通股东每10股支付0.6股;2、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下称“西光集团”,与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同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向上市公司赠送其所持有的2931.52万股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天达”)股份;3、作为对西光集团的偿还,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送出620.425万股、新华光其他非流通股东按各自持有新华光股份每10股送出2.525股,共计830万股支付给西光集团。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除法定承诺之外,非流通股股东和新华光股权分置改革参与方西光集团还特别承诺:

  1、减持期限、数量和减持价格承诺

  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的新华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48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60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0%,在此期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价格不低于13.8元/股。

  西光集团承诺:其所持的新华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60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72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84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0%,在此期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价格不低于13.8元/股。

  2、代为支付承诺

  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未能取得相关国家审批机构的批复,其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在其向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折算成款项偿还后,并支付自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股票或折算款项日止的,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后,持有的股份(包括期间衍生的派送股份)方可申请上市流通。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取得国家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则由其自己支付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股份。

  3、其他承诺

  西光集团承诺:新华光因获赠云南天达股份而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和流转税,全部由西光集团承担,与新华光无关。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四、本次改革股票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自2006年7月17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7月27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7月26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7月26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联 系人:樊后檐、籍俊花

  联系电话:0710-3341735 0710-3342132

  传    真:0710-3349308

  电子信箱:hbnhg@hbnhg.com

  通信地址:湖北省襄樊市长虹北路67号

  邮政编码: 441003

  公司网站:http://www.hbnhg.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新华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及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确保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并形成如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金额

  新华光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股份的流通权,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内容为:(1)新华光控股股东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新华光全体流通股东每10股支付0.6股;(2)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下称“西光集团”,与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同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向上市公司赠送其所持有的2931.52万股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天达”)股份;(3)作为对西光集团的偿还,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送出620.425万股、新华光其他非流通股东按各自持有新华光股份每10股送出2.525股,共计830万股支付给西光集团。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股改方案实施日,对价安排的股票将自动划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对价安排中,西光集团无偿赠与的云南天达2931.52万股的股权将在股改方案实施日后由西光集团立即向相关有权审批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尽快过户到本公司。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注:(1)西光集团在置入云南天达股份2931.52万股股权时,公司全体股东都从中受益;按此方改革前,新华光每股净资产为3.975元,改革后,每股净资产为4.395元。

  (2)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如未能取得相关国家审批机构的批复,其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湖北华光先行代为垫付,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取得国家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则由其自己支付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股份。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单位:万股)

  

  6、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成立日:2005年1月18日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1014245

  公司住所: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高汝森

  注册资本:870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系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工程安装、技术咨询服务及相应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及光电子产品等其他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业务除外)

  (2)云南天达股权结构

  截止目前,云南天达股权结构如下表:

  

  (3)云南天达技术与业务情况介绍

  云南天达属新能源光伏产品生产行业,改制前的云南半导体器件厂始建于1977年,是我国最早从事太阳能电池片、电池组件、光伏发电系统及成配套产品研究、制造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晶体硅太阳电池专业制造企业。拥有从美国、日本引进的世界较先进的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及国际先进水平的太阳电池制造技术,单晶硅电池光电转换效率高达15%,产品质量、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是国内主要晶体硅太阳电池专业制造厂商之一。

  通过与国内权威太阳能研究机构密切合作及不断引进技术和改造创新,承担国家“八五”、“九五”、“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和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先后获得20多项具有国际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其中“九五”科技攻关项目“晶体硅太阳电池规模生产制造技术研究开发”获国家科技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科技攻关优秀成果奖。

  云南天达被认定为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多次获得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如: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原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优等品”证书、“云南省首批名牌产品”、“中国500家最大电子及通讯设备企业”、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发的太阳能行业第一张《国防通讯网设备器材进网许可证》等,并负责起草了国家标准GB/T14007—92《陆地用太阳电池总规范》、国家标准GB/T9535—1998《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公司有二十五年的太阳电池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安装服务的历史,奠定了行业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的领先地位,同时培养了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科技队伍,形成了独特的产品研发技术能力、工艺研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自1999年起先后通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与复查、代表国际市场技术壁垒的TUV、CE等产品及安全认证。“天达”牌产品被确定为国家“光明工程”建设的首选产品,云南天达的销售规模平均以年递增23%的速度在扩大。先后参加承建了中国最大、世界海拔最高的九座太阳能电站,国家“八横八纵”通信光缆、西藏卫星通信等大型工程。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在全国邮电通讯、电力调度、移动通讯、边防哨所、森林防火、防洪报警、无电地区供电系统等领域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同时产品还出口德国、美国、日本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广阔的市场保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世界各国光伏产业扶持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太阳能电池带来了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预计到2010年世界光伏系统累计安装容量将达到15GW,光伏电池和组件的年产量将达到3.2GW,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5GW(数据来源:欧洲EPIA)。中国光伏产业在世界光伏行业高速发展的推动下,正处于一种倍增的快速发展阶段,太阳能电池年生产能力2005年已达到300MW(数据来源:Photon international),有望在未来三至五年中成为世界光伏产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形成新的产业亮点。面对新形势,云南天达提出以国际光伏技术产业领域先进水平为目标,力争单晶硅电池光电转换效率≥18%,多晶硅电池平均光电转换效率≥17%,薄膜电池平均光电转换效率≥10%。到2010年,云南天达将努力争取整合成为国际型公司,使公司成为国内太阳能电池最强企业之一,创建国际品牌,进入国际光伏产业综合水平的前10名。

  (4)云南天达2005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5)云南天达评估情况说明

  A、评估基本情况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云南天达的委托,对云南天达的相关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2006年5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6年5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B、特别事项说明

  此次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土地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由于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高效低成本太阳电池组件产业化生产基地,属于云南省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合作共建光电产业园项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10月签订的《共建中国昆明光电子产业基地协议》,云南省人民政府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土地。因此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优惠价格取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D3地块,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在其他长期负债中有若干项政府及其他机构对扶贫工程、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的专项拨款,对于已经完成验收的五个项目余额90.9万元及已经支付设备价款的29万元,总计119.9万元余额已经无需偿还,故评估值为零。负债的降低也成为净资产增值的因素。

  C、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说明

  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外字[2005]946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国资产权函[2005]161号文件、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议决议第三号———关于吸引外资、增资扩股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6]1231号批件,同意泰国自然人翁清贵先生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使公司股本总额由6,200万股增加到8,700万股,注册资本相应变更为8,700万元人民币,天达光伏已经于2006年6月13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外资资审字[2006]055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6年6月22日出具的云南天赢验字[2006]第17号验资报告,翁清贵先生的投资款项3,124,268美元已经于6月22日到账,按照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方案的基本设计思路

  2003年10月22日,新华光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A股,由于非流通股不上市流通的预期影响,相对于全流通的市场有一定的流通权溢价。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为兼顾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不受损失,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

  自新华光上市以来,从未进行过再融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确定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流通权溢价。

  2、公司股票发行时的超额市盈率的估算

  新华光行业分类为原材料企业,国际资本市场同类上市公司普遍市盈率在14~18倍之间。我们假定新华光在全流通情况下发行时,至少可以获得16倍市盈率,而新华光首发时市盈率为19.37倍,所以造成在首发时,流通股占公司权益的比例低于按全流通市盈率发行时的比率,造成这一权益差额的根源来自于首次发行时的股权分置,因此,非流通股为了获得流通权,应将公司首次发行时因股权分置原因造成的流通股权益减少的部分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东。

  3、如果在全流通情况下模拟发行,按16倍市盈率计算,同样的筹资额,需要发行的流通股数量为:

  首发筹资额=发行价格×首发流通股股数=6.14元/股×3,000万股=18,420万元

  模拟发行价格=16倍市盈率×每股收益=16×0.317元/股=5.07元/股(每股收益为2003年首发时的每股收益0.317元)

  模拟发行股数=首发筹资额÷模拟发行价格=18,420万元÷5.07元/股=3633.1361万股

  模拟发行后总股本=非流通股股本+模拟发行股数=4000万股+3633.1361万股=7633.1361万股

  模拟发行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模拟发行股数÷模拟发行后总股本=3633.1361万股÷7633.1361万股=47.60%

  按模拟发行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计算,现行实际总股本下流通股应占的股份数量=模拟发行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目前总股本=47.60%×7000万股=3331.783万股

  4、对价计算在全流通情况下模拟发行

  按照16倍市盈率模拟发行,流通股目前在总股本中应占的股份总数为3331.783万股,比流通股目前实际的股数3000万股多11.10%,因此,新华光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应将上述流通股的差额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东,即:流通股每10股获送1.11股股份。

  5、股改最终方案

  为了有利于新华光的长远发展,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对价内容确定为:(1)新华光控股股东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新华光全体流通股东每10股支付0.6股;(2)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下称“西光集团”,与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同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向上市公司赠送其所持有的2931.52万股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天达”)股份;(3)作为对西光集团的偿还,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送出620.425万股、新华光其他非流通股东按各自持有新华光股份每10股送出2.525股,共计830万股支付给西光集团。

  目前云南天达注册资本8700万元, 2931.52万股云南天达股权对应的持股比例为33.69%,对应的净资产为2931.52万元(每股净资产按1元计),新华光每股净资产增加到4.395元,增加幅度为10.53%。按新华光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98元计算,该方案相当于流通股东每10股获送1.7股;按新华光2006年6月23日前1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6.93元计算,该方案相当于流通股东每10股获送1.2股。

  6、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华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障了流通股股东利益,并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价值观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价值的提升。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

  1、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

  除法定承诺之外,非流通股股东及股权分置改革参与方西光集团还特别承诺:

  (1)减持期限、数量与减持价格承诺

  湖北华光承诺:其所持的新华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48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60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0%,在此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价格不低于13.8元/股。

  西光集团承诺:其所持的新华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60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72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84个月之内出售所持有的新华光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0%,在此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价格不低于13.8元/股。

  (2)代为支付承诺

  湖北华光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未能取得相关国家审批机构的批复,其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湖北华光先行代为垫付,在其向湖北华光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折算成款项偿还后,并支付自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股票或折算款项日止的,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后,持有的股份(包括期间衍生的派送股份)方可申请上市流通。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取得国家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则由其自己支付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股份。

  (3)其他承诺

  西光集团承诺:新华光因获赠云南天达股份而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和流转税,全部由西光集团承担,与新华光无关。

  2、履约方式、履约能力及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1)履约方式

  在股改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非流通股股东将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对价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

  西光集团无偿赠与的云南天达2931.52万股的股权将在股改方案实施日后由西光集团立即向相关有权审批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尽快过户到本公司。

  (2)履约能力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况。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申报材料签署日,西光集团所持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的情形。不影响本次改革对价的支付。

  新华光非流通股股东湖北华光所持3170万股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足以保证本次改革度对流通股东支付180万股能够履行。

  如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无法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家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湖北华光承诺将先代为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给西光集团的股份。

  (3)履约风险防范

  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按承诺的限售条件对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在承诺期内,非流通股股东将无法通过交易系统挂牌出售该部分股份。湖北华光将其对新华光的股权在支付完对价后的剩余部分股份托管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证西光集团按本方案及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和向新华光注入资产。上述措施从技术上为承诺的履行提供了保证,有效防范了履约风险。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若不履行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非流通股股东申明

  非流通股股东申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为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其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份超过了公司非流通股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规定。

  上述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与对策

  (一)存在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的风险

  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的情形,不影响本次改革对价的支付。

  由于距方案实施日尚有一定时间间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的可能。若该部分股份被冻结、扣划,以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公司将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尽快解决。

  若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5个交易日仍未得到解决,则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延期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若在延期内非流通股股东仍未解除司法冻结、扣划,则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取消。

  (二)存在国有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及时获得国资委批准股份处置风险

  非流通股股东湖北华光所持股份属国有法人股,根据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

  若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一日仍无法取得国资委的批准,则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若在延期内非流通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处置仍未获得国资委批准,则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取消。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未能取得相关国家审批机构的批复,其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湖北华光先行代为垫付,在其向湖北华光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折算成款项偿还后,并支付自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股票或折算款项日止的,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后,持有的股份(包括期间衍生的派送股份)方可申请上市流通。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取得国家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则由其自己支付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股份。

  (三)存在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会议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尚有待于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未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能实施,本公司仍将保持现有的股权分置状态。

  公司将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得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四)存在西光集团持有的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931.52万股股权未能及时过户的风险

  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申报材料签署日,西光集团所持云南天达的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的情形,不影响本次改革对价的支付。

  由于距方案实施日尚有一定时间间隔,西光集团所持云南天达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的可能。若该部分股份被冻结、扣划,则可能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中止。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财富证券、宏源证券认为新华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华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做出的承诺及采取的相关行动合理。财富证券、宏源证券愿意推荐新华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住    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联系电话:0731-4403410,4403416

  传    真:0731-4403402

  保荐代表人:王刑天    13367110088

  项目主办人:刘宛晨 唐劲松 冯海轩

  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保荐代表人:吴晶     010-62267799-6205

  项目主办人:何同林 雷凌 027-87257101

  (二)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1、新华光及参加新华光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西光集团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2、参与新华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各方主体签署的《改革协议》、《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各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新华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内容完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的要求。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操作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颁布的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兼顾了公司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程序,惟需经国资委及新华光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才可实施。”

  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 郭卫东

  办公地址: 北京市广安门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3层

  经办律师:郭卫东 刘志强

  电话:010-63395531;13311178200

  传真:010-63288570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重要提示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公开征集于2006年8月14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董事会声明

  1、董事会仅对使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征集函(以下简称本函)。

  2、董事会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不进行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征集投票权的活动;不存在利用或者变相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4、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征集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冲突。

  5、本征集函仅供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二、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行说明之外,下列词语应具如下意义:

  “新华光”、“公司” 指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人” 指新华光董事会

  “征集投票权”指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该次会议投票权,由征集人在该次会议上代表作出委托的流通股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三、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光

  股票代码:600184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200001141750

  法定代表人:詹祖盛

  董事会秘书:樊后檐

  联系地址:湖北省襄樊市长虹北路67号

  电话:0710-3341735 0710-3342132

  传真:0710-3349308

  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hbnhg.com

  电子信箱:newhgzqb@163.com

  (二)征集事项: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拟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权。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仅为新华光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而设立。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8月14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8月10日-2006年8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2006年8月14日(期间的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樊市汉江国际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4、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本日公告的《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五、征集方案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集对象: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新华光截止2006年8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06年8月8日9:00至2006年8月14日14:00(正常工作日每日9:00-17:00)。

  (三)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截止2006年8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华光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本报告书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联系人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征集人。

  同时,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该等文件应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截止(2006年8月14日14:00)之前送达,逾期则作无效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未能于该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也视为无效。

  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湖北省襄樊市长虹北路67号

  邮编:441057

  联系人:樊后檐、籍俊花

  (五)授权委托的规则

  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将由公司董事会审核并见证。经审核见证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投票事宜。

  1、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截止(2006年8月14日14: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并均由股东签字或盖章。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2、其他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的,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六、征集人就征集事项的投票建议及理由

  征集人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效地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方案的内容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由于中小股东亲临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行使股东权利成本较高,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征集人特发出本征集投票权报告。征集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法定程序进行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并将按照股东的具体指示代理行使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八、签署

  征集人已经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报告书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了详细审查,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征集人: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声明:本人(或公司)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公告的《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以下简称《投票委托征集函》)全文、召开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征集方案、征集程序、授权委托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本人或公司有权随时按《投票委托征集函》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或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玆授权委托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人(或公司)出席于2006年8月14日召开的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或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授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授权委托人股东账号:

  授权委托人持股数量: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照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184   证券简称:新华光   公告编号:临2006-11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7月3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06年7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9人,实到8人,董事冯继平因工作安排相冲突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詹祖盛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詹祖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2、《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的《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3、《关于公司董事会征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于2006年8月14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具体事项见《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特此公告。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84   证券简称:新华光   公告编号:临2006-12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光”)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内容如下: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定于2006年8月14日(星期一)14:00召开现场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地点为湖北省襄樊市汉江国际大酒店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2006年8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2006年8月14日(期间的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4日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

  6、会议议题:

  审议:《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需同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提示性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提示性公告,二次公告时间分别为8月2日,8月8日。

  8、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6年8月4日下午3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

  9、现场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06 年8月8日-8月13日上午9 时至下午4 时;8月14日上午9:00-14:0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长虹北路67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441057

  联系电话:0710-3341735 0710-3342132

  联系人:樊后檐、籍俊花

  10、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7月17日起停牌,最晚于7月27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7月26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在7月26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1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为此,本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见公司本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①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②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③如果同一股份多次通过征集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④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①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

  ②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③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或是否投反对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需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1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沟通:

  为了保证及时广泛地了解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及信息,新华光自董事会公布股改方案之后,将通过股改电话热线、公司网站等渠道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

  沟通形式:为了保证流通股股东更有效地了解公司的对价方案及公司的投资价值,真正实现在沟通基础上的“共识、共赢”,新华光非流通股股东及股改参与方将通过推介会、路演和恳谈会等形式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

  1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至8月14日(期间的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代码:738184(沪市),363184(深市),投票简称:华光投票

  ③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A、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B、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 代表本议案,以1.00 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C、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例如,流通股股东操作程序如下:

  

  14、其他事项

  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②公司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将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2006 年8月7日)起连续停牌。

  ③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④联系方式:

  电话:0710-3341735 0710-3342132

  传真:0710-3349308

  联系人:樊后檐、籍俊花  

  特此公告。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7月17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本人)出席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600184   证券简称:新华光   公告编号:临2006-13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网上路演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刊登在2006 年7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sse.com.cn)上。为了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将举行投资者网上路演。

  具体情况如下:

  一、路演时间:2006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

  二、路演网站: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欢迎流通股股东踊跃参加。

  特此公告。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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